一、1984年9月7日,滕县柴胡店镇刘村15户水果专业户,集中梨子972筐,委托刘庆珍等四人发往
广西南宁市。货到当日出售百余筐,余870筐被新城区铸件厂看中,要求全部买下,当面议定每斤二
角一分,合计12789元。同时商定,货从车站自运到厂即付款,并当场验了货,抽件过了磅。可是,
货运到厂后,购方对付款问题却多方搪塞,迟迟不付。数日后,梨子价格下跌,购方看到获利已成泡
影便一反常态,说“销多少梨付多少款”。刘庆珍等人不依。时隔五日,购方却借口以“样品不符,
数量不足”等词,控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刘庆珍等人销售梨子,货款未获,反而在千里之外的异乡
当了被告,只得返回请律师代理。滕县法律顾问处决定接受委托。他们在诉讼代理中,根据有关政策
条例进行反诉和辩驳,并提出了反诉的请求事项:应立即归还欠款12789元,偿付违约金862元和由此
产生的经济损失1725.80元。后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欠被告刘庆珍
梨子货款12789元,应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78元,由原告负担。刘庆珍等人接到判决后,再三对
法律顾问处感谢。
二、1984年8月,滕县北关建筑队接到济南铁路局基层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兖州铁路机务段指
控:“滕县火车站从1976年起,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滕北建筑队20余项建筑工程,八年中,滕建队以
少报多,降低标准,以次顶好,提高料差等手段,非法攫取工程费8.7944万元,要求依法索回非法所
得。”滕县北关建筑队请求律师代理应诉。
滕县法律顾问处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辩驳。经多次开庭审理,诉、争一年有余,被诉方滕建队胜
诉后,深深感谢律师,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节 律师业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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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4年9月7日,滕县柴胡店镇刘村15户水果专业户,集中梨子972筐,委托刘庆珍等四人发往
广西南宁市。货到当日出售百余筐,余870筐被新城区铸件厂看中,要求全部买下,当面议定每斤二
角一分,合计12789元。同时商定,货从车站自运到厂即付款,并当场验了货,抽件过了磅。可是,
货运到厂后,购方对付款问题却多方搪塞,迟迟不付。数日后,梨子价格下跌,购方看到获利已成泡
影便一反常态,说“销多少梨付多少款”。刘庆珍等人不依。时隔五日,购方却借口以“样品不符,
数量不足”等词,控告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刘庆珍等人销售梨子,货款未获,反而在千里之外的异乡
当了被告,只得返回请律师代理。滕县法律顾问处决定接受委托。他们在诉讼代理中,根据有关政策
条例进行反诉和辩驳,并提出了反诉的请求事项:应立即归还欠款12789元,偿付违约金862元和由此
产生的经济损失1725.80元。后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欠被告刘庆珍
梨子货款12789元,应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78元,由原告负担。刘庆珍等人接到判决后,再三对
法律顾问处感谢。
二、1984年8月,滕县北关建筑队接到济南铁路局基层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兖州铁路机务段指
控:“滕县火车站从1976年起,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滕北建筑队20余项建筑工程,八年中,滕建队以
少报多,降低标准,以次顶好,提高料差等手段,非法攫取工程费8.7944万元,要求依法索回非法所
得。”滕县北关建筑队请求律师代理应诉。
滕县法律顾问处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辩驳。经多次开庭审理,诉、争一年有余,被诉方滕建队胜
诉后,深深感谢律师,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