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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代理、非诉讼事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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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民事代理、非诉讼事件代理
民事代理枣庄市民事代理始于1956年,中止于1958年,1981年重新恢复。1983年至1985年民事代 理发展较快。不仅代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的诉讼,也代理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 民之间的诉讼;不仅代理一般民事案件,也代理经济案件。滕县柴胡店镇刘村刘庆珍等15户水果专业 户,到广西南宁市出售梨子,发生经济纠纷,被南宁市新城区铸件厂告到当地法院。滕县法律顾问处 全权代理应诉。经过调查和庭审辩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反诉,获得了胜利的判决, 为刘庆珍等追回了全部欠款12789元,维护了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事件代理枣庄市律师担任非诉讼事件代理人,参与仲裁和调解活动始于1981年。全市7个 法律顾问处,1981年代理非诉讼事件9件,1982年代理16件,1983年代理57件,1984年代理74件,1985 年代理131件。 1985年代理的131起非诉讼事件, 为国家、 集体、个体户等当事人避免各种经济损失 312.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