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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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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
1951年,峄县各乡镇陆续建立起调解组织107个,有调解人员603名。滕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夏季 开始,在农村试点建调解组织。1952年,全县38个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设不脱产正 副主任各1人, 共有调解委员857人。 1954年底, 滕县有调解委员会127个,调解小组1个,调解委员 5134人。到1956年,峄县有调解组织193个,调解人员918人;滕县有调解委员会59个,调解员1024人。 1962年,法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农村生产大队中建立了1931个调解委员会,选 出5804名调解人员。 1967年至1972年,人民调解组织遭到破坏,人民调解工作停止。1973年,开始恢复人民调解组织 和人民调解工作。到1980年,全市的调解委员会发展到3088个,调解小组2396个,调解人员32532人, 其中村以上调解委员会2917个, 调解小组2268个, 街道厂矿调解委员会171个, 调解小组128个。到 1985年底,全市各乡、镇和千人以上的厂企单位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村民组、居民组、工 区、车间建立了调解小组,基本形成了三级调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