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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二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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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二审刑事案件
1973年9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973年至1984年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216件 (不包括1973、1974、1978年度的数字),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12%。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 785件,占64.16%;改判的253件,占20.8%;发回重审的89件,占7.3%;其余作其它处理。在253件改 判的案件中,加重刑罚的13件,减轻刑罚的218件,占17.9%;免予刑事处分的39件,占3.2%;宣告无 罪的124件,占10.2%。在二审案件中,强奸、流氓、盗窃、诈骗案较多。1984年审结121件,其中强奸 32件,流氓28件,盗窃13件,诈骗10件。第三节 申诉和复查案件 1953年春,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 峄县人民法院共查出错捕、错判、错杀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滕县人民法院查出错判、错押30件, 平反4件,改判6件。被错押的全部释放。 1956年5月至8月,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分别组成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603件刑 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原判正确的388件,占复查总数的64.3%;处理不当和错判的215件,占 复查总数的35.7%,其中轻罪重判的123件,重罪轻判的2件,事实不清的19件,定性不准的2件。 1959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对1959年上半年判处的公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同年9月中旬复查结束, 共复查案件205件,其中反革命案66件,其它刑事案件139件。原判正确复查裁定的174件,量刑偏轻、 偏重的18件,量刑畸重的8件,错案3件,事实不清2件。在上述案件中法律手续不全的22件,改判了11 件。 1962年秋,市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对1958年至1961年底,法院判处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 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复查。这类案件全市共1185件1261人,其中滕县474件498人,枣庄市(专辖 市)711件763人。复查的下列几种案件报市委审批后,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一是被告为区级 以上干部;二是被告年龄20岁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的案件;三是案情复杂或 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案件;四是原属于省、地委批准的案件,或经上级审批、复核的案件。1963年4 月,复查工作基本结束,枣庄市法院审结87件,滕县法院审结291件。 1963年2月至10月,枣庄市和滕县法院分别组织人员,对1958年至196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关押 的刑事犯罪分子783人进行了复查,复查出判刑正确或基本正确的684人,冤案9人,错案53人,量刑畸 重畸轻的35人,可判可不判而判的2人。对上述冤假错案均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从1977年3月开始至1979年,全市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被诬陷 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市共清查出3件4人,并作了改判无罪处理。对全市判 处的488件反革命案件逐件审查,查出“三类案件”31件34人,其中纯属“三类案件”的8件9人,非纯 属“三类案件”的23件25人;反对林彪的17件19人,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3件14人,为邓小平同志被 诬陷鸣不平的1件1人。对排查出来的“三类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处理。其中宣告无罪的23件26人, 改变性质和减刑的6件6人,维持原判的2件2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抽调170名干部组成了复查案件专门班子,重点对1966年至1978年 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059件3436人,其中反革命案638件741人,普通刑事案2421件2695人,进行了全面复 查。到1980年3月底复查结束,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89件1356人,占案件总数的38.3%。其中反革命案 改判506件,占79%,普通刑事案件改判683件,占28.2%。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507 件570人,占16.5%,其中反革命案件387件,占60.7%,普通刑事案件120件,占5%。 1980年6月,全市人民法院还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重刑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 59件71人,改判的25件26人,其中改变性质的6件6人,减轻刑罚的19件19人。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自1966年到1984年共复查处理各类刑事案件4848件。 其中反革命案1153件, 占 23.8%;普通刑事案3665件,占76.2%。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168件1217人,其中反革命案534件557人,普 通刑事案634件660人。在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改判无罪的608人,其中反革命案460人,普通刑事案 148人。复查处理的案件,冤假错案占24.1%,其中以反革命案件最为突出,主要是1966年至1976年林 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实行法西斯专政,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复查处理的1976年639起反革命案件, 改判的就有370起,占58%。其中宣告无罪的322人,占改判人数的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