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一审刑事案件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7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7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一审刑事案件
审判第一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 1950年3月,峄县、滕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峄县人民 法院、滕县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审理运动中的案件。至1951年5月底,峄县人民法院和 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378件,滕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件406件。同年6月, 又有一大批反革命分子被逮捕归案。至年底共判处反革命案犯1538名。对反革命案犯的审判,主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参照北京市处理反革命分子六种办法,认真执行了“镇压 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对于罪大恶极的反动党团骨干、匪首、 恶霸、特务、会道门头子,称霸一方的大流氓、大恶棍、大帮会头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374人, 其中滕县判处284人,峄县判处90人。在峄县判处的死刑案犯中,土匪44人,恶霸19人,汉奸15人,特 务9人,反动党团骨干、会道门头子、匪首各1人。国民党峄县县长段木贞,出身官僚,历任国民党军 政官员,1928年在睢宁、邳县、铜山等地逮捕共产党员20余人。1946年至1947年任峄县县长时,指使地 主反攻倒算,残害村干部、群众达300多人,仅在峄城西门外河滩上,一次用机关枪就杀害干部群众23 人。1951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将其判处死刑。 审判第二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中央发出第二次镇压反革命的号召后,峄县、滕县于1955年8月25日 开始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峄县法院抽调干部组成8个审判庭,滕县法院组成7个审判庭,负责运 动中反革命案件的审判。1955年8月至1956年底,枣庄地区共判处反革命案犯611人,其中峄县170人, 滕县441人。在峄县判处的反革命罪犯中,死刑4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126人,管制3人,作其他 处理30人。 这次运动中,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鉴于当时人民民主政权已经巩固,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对历 史反革命分子政策要宽一些的指示精神和“少杀长判”的方针,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 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一方面严惩了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共处死13人,另一方面对于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解放后又能遵纪守法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从宽处理。 反革命杀人犯任成章,历任顽保干事等职。1947年,在荆山口任发现被其追捕的共产党地下工作者陈 桂中等3人躲藏在一农民家中,即亲自放火,将两人活活烧死,另一名烧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同年, 又逮捕新四军掉队战士4名,将其中3名战士杀害。任犯还在伪保长的指使下,逮捕枪杀农会会长刘成 营。1948年,任又与保长同谋枪杀村干部刘德营之父。任犯投案自首后,彻底坦白交代了全部罪行。 峄县人民法院本着历史从宽,坦白从宽的原则,判处任犯成章无期徒刑。通过正确地适用从宽政策, 从1955年8月至1956年9月期间,枣庄地区有491名犯罪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 审判肃反运动中的案件 1956年1月至1959年2月,枣庄地区开展了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峄县人民 法院、滕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运动中需要判刑的反革命案件。根据中央关于“坦白从宽,隐瞒从严” 的政策,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峄县对于在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国民党军、政、警、宪、 特务人员,汉奸、反动党团骨干、土匪、现行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依法判 处死缓的4人,管制的241人,劳教的19人。 审判新生反革命分子案件从1956年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我国,“还有反革 命,但不多了”。少数新生反革命分子还伺机进行破坏。特别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台湾国民党 当局叫嚣反攻大陆,新生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62年,枣庄市审结反革命案 件80件,1963年审结158件。在1963年市人民法院第一季度审理的11件16犯现行反革命案件中,有新生反 革命分子12人。“救国爱民军”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徐××,系市银行干部,因犯错误受处分,为此对 党怀恨在心。1962年2月,徐网罗拉拢对党和政府不满的干部和下放工人等8人,组成反革命集团,秘 密召开会议,制定反革命纲领,印制反革命传单、布告,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徐等还搜集大刀、 枪支等武器,妄图组织反革命武装,抢劫银行、商店、粮库,杀害省、地、县主要负责干部,以配合 蒋军窜犯大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共产党。枣庄市人民法院于1963年3月15日判处主犯徐传 喜无期徒刑,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时期反革命案件审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反革命集团案件明显减少。全市1950年 至1978年的29年,年均结案262件。而1979年至1984年,只有24件,其中反革命宣传煽动15件,特务间谍4 件,反动会道门3件,反革命破坏1件,反革命集团1件,平均年结案4件。对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 目的,疯狂反对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打击。葛××,捕前系大队党支部 书记,极端仇视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自1980年1月起多次书写反革命标语,恶毒诬蔑党中央, 叫嚣“唤起民众千百万”,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葛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如李××反革命破坏案。李捕前系枣庄矿务局建井工程处工人。该犯对社会主 义制度不满,蓄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反革命宣传煽动。1981年6月2月晚8时许,李携带炸药、雷管 窜到津浦铁路线南沙河车站以南,在上行线钢轨底下安放爆炸装置,点火引爆,炸坏钢轨1节,水泥 枕10根,造成中断行车2小时。李又于当月19日晚10时许,携带加大药量的爆炸装置到南沙河以北574 公里处,将炸药包放在上行线钢轨底下,点燃导火索引爆,因见有人走来,即掐灭导火索逃离现场。 李犯于次日凌晨4时许,又携带爆炸装置到微山县欢城镇陈楼村附近,蓄意炸毁通往煤矿的双回路高 压输电线路,在两个电线杆根部安放炸药引爆,造成两根电线杆底部破碎,杆体严重倾斜。与此同时, 李还多次张贴反革命传单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在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的同时,还审理了特务、间谍、通敌挂勾等反革命案件。徐××解放前曾 任顽军军需,解放后被管制2年。1957年,徐偷渡香港后参加蒋特组织“东兴同盟会”,任“经济部长”。 1981年3月21日、28日先后两次由香港潜入广州进行间谍活动。1982年3月16日潜回原籍滕县,发展成员, 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搜集枣庄、连云港、青岛军事情报。徐犯被捕后又与同室犯人密谋逃港。枣庄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徐犯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78年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反革命通敌挂勾案3件、4人。王××1964年组织“华北救 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于1979年8月开始偷听敌台,多次向敌特机关书写投寄反革 命信件,声称:“不要黄金、功劳,要精密电台。”王犯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自1950年至1984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551件,占结案总数的2%; 审结强奸案件1689件,占结案总数的6.2%;审结抢劫案件182件,占结案总数的0.67%。 建国初期的1953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 审结强奸幼女、奸淫幼女的严重刑事案件5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4人,劳役的13人,缓刑的1人,免 予刑事处分的13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审理了一些行凶杀人的首要分子、主谋者、指挥者和其他罪恶重大的犯罪 分子。杀人主犯孟祥云,曾因偷盗和投机倒把,被市邮电局保卫科干部张文彬审查处理过。孟因此对 张怀恨在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孟犯认为报复时机已到,于1967年9月5日晚,指使其同伙将张捆绑 拷打,直至活活打死。孟犯还毒打其它干部40余人,其中被打伤致残的8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判处孟祥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79年11月以后,全市集中力量打击了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犯罪分子。到1983年7月,全市共审结杀人案件44件102人,抢劫案25件59人,强奸案211件232人, 放火案1件1人。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那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 愤的,依法判处死刑。1975年李××与王某勾搭成奸,1981年8月29日,在王犯的督促下,李乘其妻纪 ××午睡之机,将其活活电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某 有期徒刑12年。从1983年7月开始,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89件2810人,其中,杀人案52件,强奸案605件,抢劫案44件,放 火案10件,流氓(集团)案310件,爆炸案2件,盗窃案596件,其它470件。在判处的2810名案犯中,判 处死刑的67人,死刑缓期执行的39人,无期徒刑的91人,有期徒刑的2344人,免刑的47人,宣告无罪的 9人,作其他处理的213人。在判处死刑核准执行的67名罪犯中,反革命破坏犯1人,杀人犯19人,强奸、 流氓犯40人,抢劫犯4人,盗窃犯2人,拐卖人口犯1人。在“严打”斗争中,全市人民法院对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了严惩。如曹士存、王新盗窃枪支弹药、爆炸、抢劫、 盗窃案。1983年秋后,曹、王二犯先后盗窃作案50余起,盗窃炸药24公斤,雷管1000发,人民币2700余 元,信号枪1支,信号弹17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王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全市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以成××为首的10人强奸、流氓集团案,市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只用了三天半的时间就审结,及时惩处了犯罪分子,其中判处死刑的4人。 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 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投案自首或者在被逮捕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如实检举揭发其它犯罪 分子和犯罪事实的,依法从宽处理;确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对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只要能如实 地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均按投案自首对待,依法从轻。1983年至1985年,全市 共处理此类案犯23人,其中免刑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19人。强奸杀人犯郭××、强奸犯王××1983年 分别作案后潜逃,1984年8月,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郭犯有期徒刑 3年,缓刑3年,判处王犯免予刑事处分,公开宣判后当场释放。此后,全市有30多名犯罪分子到公安 机关投案自首。杀人犯苏×,1979年2月杀死1人、杀伤致残1人后,潜逃到山西安家落户,娶妻生子。 1984年10月主动投案自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处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专题播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给予刊载。 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不断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召开宣判大 会。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选择典型案犯802人,召开宣判大会103次,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150余万人。 同年国庆节前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规模大、声势大的宣判大会两次,集中执行死刑罪犯 38人,印发布告5万多份,参加大会直接受教育的群众11万多人。宣判大会以后,到公安、政法机关投 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就有170名,人民群众向政法部门投送检举揭发材料2700多件,扭送违法犯罪分子60 余名。 1983年至1984年,青少年犯罪突出。198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刑事犯罪分子1073人,其中25岁以 下的青少年犯罪有596人, 占犯罪总数的55.5%。青少年犯罪中犯杀人罪的7人,占1.2%;犯强奸罪的 274人,占46%;犯流氓罪的115人,占19.3%;犯抢劫罪的6人,占1%;犯盗窃罪的134人,占22.5%; 犯其它罪的60人,占10%。 审判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1950年至1984年底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062件(不含1967年至1972 年军管期间数字)。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案件415件,占39%;盗窃、投机倒把案件238件,占22.4 %。共审结1094件。 1951年底至1952年6月,依据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政策,峄 县、滕县人民法院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受理贪污、受贿案件27件,盗窃、诈骗案件1件, 投机倒把案件4件。 1954年峄县、滕县人民法院,受理盗窃、诈骗国家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262件,审结244件。峄县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偷、漏税900多万元和盗窃合作社资财1000多万元的大奸商王××、张××、冯×× 一案后,同年,有20余户私商主动向政府坦白交待了问题,补交了税款。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的1959年至1961年,枣庄市内共有投机商贩和无证商贩户207户,流窜贩运的91 户。1959年至1960年,全市投机倒把发案率高,两年共收案124件,结案114件。通过打击严重经济犯罪 分子的活动,使投机奸商分化瓦解。1961年就有34名不法商贩和5名投机奸商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 己的犯罪活动。枣庄镇的朱××、杨××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投机贩运行为,同时 还检举了北庄公社干部秦××与台儿庄公社的李××内外勾结4次,共盗窃国家粮食1800斤,并在黑市 场高价卖掉,盗窃面袋100余条,计得款2000余元。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秦、李二犯。对有重大贪污行 为的犯罪分子,同时进行了严厉制裁。1960年峄县人民法院审判陈××贪污案。陈原系枣庄煤矿财务 科会计员,自参加工作以后,借工作之便,先后4次贪污公款232.228万元。峄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依法判处陈死刑。 1973年至1979年间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下降,8年间共受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36件,其中贪 污案件12件,投机倒把案件24件。1978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以陈××为首的贪污集团案。陈 捕前系枣庄市饮食服务公司中心店主任兼大众饭店主任。陈于1971年至1976年间组织操纵了以他和其 父为主犯的15人贪污集团。这个贪污集团贪污国家资财10万余元,粮票2.2万余斤。陈分得赃款6万元, 粮票1.2万余斤。陈还犯有奸污妇女罪。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死刑,其它14名罪犯分别给予 应得惩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实施。1982年4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 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44件89人,其中 贪污的19件27人,行贿受贿的3件3人,投机倒把13起32人,诈骗国家财产的7件19人。对60名罪犯进行 宣判,其中判处5至9年有期徒刑的14人,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6人。1983年至1984年受理贪污犯罪案件56 件,行贿案件2件。滕县人民法院对11件具有教育意义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宣判。宣判会 以后,有36名经济犯罪分子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并退交总值达1.7万余 元的赃款赃物。 全市人民法院在正确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对罪犯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了认真地追缴。 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一年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5.14万元。其中,追缴赃款14.1万元,没收赃 物折价29954元,没收财产折价20731元,罚金2400元,追缴公款14.67万元,追还公物折价10544元。 审判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解放初期,由于封建思想和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峄县、滕县妨害婚 姻家庭案件,尤其是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和虐待遗弃犯罪比较严重。1953年下半年滕县为此而自 杀的妇女多达44人。1953年至1958年滕县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67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124人,判处 其它刑罚及其它方式处理的108人。任××与翟××自由恋爱,女方家族中任××,蛮横干涉,且辱 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滕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任××、任××各有期徒刑10年。此后滕县妨害婚姻 案件下降。1959年仅受理此类案件16件。 峄县人民法院从1951年开始, 审理破坏军婚案件。 1954年审结21件,1955年审结15件。至1978年 (不含1956年至1962年),全市共审结此类案件290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77人,缓刑的1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4人,作其它处理的25人。枣庄市法院1962年至1963年8月审理的15 件破坏军婚案件的被告人中,党员、干部8名,占53.34%;工人、社员7名,占46.7%。 审判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 1953年11月,全市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一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犯 罪分子,采取抢购偷运,黑市经纪,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粮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破坏国家粮 食统购统销政策。峄县、滕县人民法院,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审结此类案件316件,333人。富农鲍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先后抢购小麦1700余斤,黑市贩运大豆6000斤,小麦900余斤, 并放高利贷。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其全部高利贷,罚款300万元(旧币)。 对于劳动人民犯罪的,除个别破坏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外,其他少数自私自利思想严重,有一般不法 行为的则批评教育。峄县人民法院自1953年11月至1955年共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5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35人,管制的1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1人,没收、罚款的236人,教育反省的183人。共没收粮 食21016斤,食油250斤,罚款10.7643亿元(旧币)。在这些案犯中,地主64人,富农120人,奸商83人, 村干部2人,会道门头子4人,伪顽分子60人,其它134人。通过对上述犯罪分子的打击,保障了国家统 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 审判哄抢公共财物案件 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发生一些乱拿乱摸和哄抢国家、集体财产 事件。少数人兴风作浪,趁火打劫,构成犯罪。1959年全市审结盗窃案171件,1960年审结365件。1961 年1月至10月,枣庄矿区被偷抢煤炭就达6000吨。还有些人利用煤炭谋取非法所得。枣庄市耐火材料厂 采购员孙××,1961年5月至9月受贿后,先后以本厂用煤为名,盗卖给行贿人原煤270吨。市人民法院 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审判流氓犯罪案件解放初期,流氓恶霸是作为历史反革命镇压的。流氓团伙产生70年代,肆虐80 年代。198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强奸、流氓团伙案件417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数的36.3%。1983年8 月至11月,在审结的245件347人案中,判处死刑18人,判处死缓7人,无期徒刑19人。流氓、放火犯姚 ××,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身追逐侮辱妇女。当妇女逃进群众家中躲避时,姚犯竟放火烧屋。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强奸、流氓犯郭××,自1982年与女流氓殷××结识后,纠集男女流氓, 经常在其住所组织流氓舞会,群宿群奸。在女流氓殷的帮助下,郭犯利用欺骗、恫吓等手段先后奸淫 幼女1人,强奸少女3人,猥亵少女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 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打击,流氓犯罪案件显著下降。1984年全市审结流氓案件116件,比1983年下降了72%。 审判拐卖人口案件文化大革命以前,枣庄市拐卖人口案件很少发生。“文革”之后拐卖人口犯罪 抬头,拐卖对象大部分是受骗的外省农村青年妇女。进入80年代后,拐卖人口案件逐年增加。1982年 审结1件,1983年审结28件,1984年审结39件。在审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全市法院执行了宽严区别对待 的政策。1980年至1985年,徐××以欺骗手段,先后从甘肃、陕西省拐卖妇女18人,其中有7名妇女被 其强奸,徐还从中得款1960元,凤凰牌自行车1辆。黄××积极为徐提供落脚点并参与拐卖妇女5人, 刘×参与拐卖妇女5人,得款400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黄××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