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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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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1928年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滕县法院,由刑事庭长(法院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承审员1人,专司审判刑、民案件。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 由县长亲办,判决书、布告均由县长署名颁布。 清末、民国时期的审判机构,均是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1936年峄县司法处 审理一起案件,有一青年女子由巫婆卖给一个60多岁的士绅,但青年女子与士绅家佃农相爱。堂上, 承审员根据士绅的要求,要佃农拿出六百元钱来。女子说:“我不值六百元钱!”承审员说:“你这 样一个年青貌美的女子不值六百元钱吗?”女子气愤地对承审员说:“那你拿出六百元钱我就嫁给你!” 承审员无以答对。 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共产党,凡关于共产党案件,县党部、县政府、特务机关都参与审讯,大批杀 害共产党人。1947年峄县国民党政府在县城西河滩处一次就用机枪射杀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23人,成 为有名的峄县西沙河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