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审判机构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 审判机构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5月设立滕县法院,直到1938年日军侵滕而解体。在此期间,滕县法院设院长
1人,综合管理全院行政事务。内部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处、缮状室和典狱署、看守所。刑事庭
庭长由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庭庭长由推事一人担任,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检察处设首
席检察官、检察官各1人,负责案件的侦察勘验,决定通缉和提起公诉。缮状室设缮状员2名,负责民、
刑案件诉状和法律文书缮写。典狱署有典狱长1人,管狱员3人,负责监狱管理。看守所设所长1人,
看守员3人,检验吏1人,法警8人,庭丁2人,执达员4人。检验吏负责尸体和伤情的检验,法警负责民、
刑案件的执行和对检察官指令的案件进行侦察,庭丁负责开庭时站班和传呼原、被告、证人出庭等事
务,执达员主要负责传票通知的送达。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为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的机构,内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
人,会计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滕县、峄县均由历任伪县长兼理司法,县设承审处,直属县长领导。承审员和书记员
均有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其他人员由县长批准任命。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
验吏、缮状生、勤务、政务警。大部分案件由承审处审理。日伪县长审理他认为应由他审理的案件。
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战胜利后,峄县、滕县未单独成立审判机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均建司法科。1950年5月,改称县人民法院。1960年1月,峄县人民法院改
称为枣庄市(专辖市)人民法院。1961年,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原市法院升为中级法院,但只行使一
审权限。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法院被撤销。1973年5月,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办公室、刑庭、
民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政工科和司法行政科。同年,司法行政科划归市司法局。1984年1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研究室、刑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共有干警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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