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5月设立滕县法院,直到1938年日军侵滕而解体。在此期间,滕县法院设院长
1人,综合管理全院行政事务。内部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处、缮状室和典狱署、看守所。刑事庭
庭长由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庭庭长由推事一人担任,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检察处设首
席检察官、检察官各1人,负责案件的侦察勘验,决定通缉和提起公诉。缮状室设缮状员2名,负责民、
刑案件诉状和法律文书缮写。典狱署有典狱长1人,管狱员3人,负责监狱管理。看守所设所长1人,
看守员3人,检验吏1人,法警8人,庭丁2人,执达员4人。检验吏负责尸体和伤情的检验,法警负责民、
刑案件的执行和对检察官指令的案件进行侦察,庭丁负责开庭时站班和传呼原、被告、证人出庭等事
务,执达员主要负责传票通知的送达。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为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的机构,内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
人,会计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滕县、峄县均由历任伪县长兼理司法,县设承审处,直属县长领导。承审员和书记员
均有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其他人员由县长批准任命。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
验吏、缮状生、勤务、政务警。大部分案件由承审处审理。日伪县长审理他认为应由他审理的案件。
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战胜利后,峄县、滕县未单独成立审判机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均建司法科。1950年5月,改称县人民法院。1960年1月,峄县人民法院改
称为枣庄市(专辖市)人民法院。1961年,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原市法院升为中级法院,但只行使一
审权限。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法院被撤销。1973年5月,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办公室、刑庭、
民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政工科和司法行政科。同年,司法行政科划归市司法局。1984年1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研究室、刑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共有干警82人。
第一章 审判机构
视图
清末,滕县、峄县司法与行政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理司法。
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5月设立滕县法院,直到1938年日军侵滕而解体。在此期间,滕县法院设院长
1人,综合管理全院行政事务。内部设民事庭、刑事庭、检察处、缮状室和典狱署、看守所。刑事庭
庭长由院长兼任,负责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庭庭长由推事一人担任,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检察处设首
席检察官、检察官各1人,负责案件的侦察勘验,决定通缉和提起公诉。缮状室设缮状员2名,负责民、
刑案件诉状和法律文书缮写。典狱署有典狱长1人,管狱员3人,负责监狱管理。看守所设所长1人,
看守员3人,检验吏1人,法警8人,庭丁2人,执达员4人。检验吏负责尸体和伤情的检验,法警负责民、
刑案件的执行和对检察官指令的案件进行侦察,庭丁负责开庭时站班和传呼原、被告、证人出庭等事
务,执达员主要负责传票通知的送达。
峄县在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为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的机构,内有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1
人,会计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滕县、峄县均由历任伪县长兼理司法,县设承审处,直属县长领导。承审员和书记员
均有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直接委派,其他人员由县长批准任命。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
验吏、缮状生、勤务、政务警。大部分案件由承审处审理。日伪县长审理他认为应由他审理的案件。
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战胜利后,峄县、滕县未单独成立审判机构。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均建司法科。1950年5月,改称县人民法院。1960年1月,峄县人民法院改
称为枣庄市(专辖市)人民法院。1961年,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原市法院升为中级法院,但只行使一
审权限。196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法院被撤销。1973年5月,法院恢复办公,内设办公室、刑庭、
民庭。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政工科和司法行政科。同年,司法行政科划归市司法局。1984年1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信访处、研究室、刑二庭,政工科改为政治处,共有干警8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