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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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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经济检察
1957年至1959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贪污案件94起。批准逮捕34人,其中机关干部2人,厂矿职工6 人,商业职工1人,基层单位25人。不捕60人,占受理数的63.8%。 1959年1月至10月调查,4个煤矿和1个建井处犯贪污罪的就有34人,其中贪污千元以上的5人,万元 以上的1人。 全市公社管理区共779名干部,贪污的26人。4840名大队干部,贪污的287人。生产队干部 6648人,贪污的560人。商业系统8个公司2个加工厂共1772人,贪污人员达13%。蔬菜公司和饮食服务 公司,贪污人员高达30%。枣庄煤矿会计陈炳增,自1956年至1959年,贪污23000余元,仅1958年11月, 以发工人工资为名支空帐一次贪污18000元。逮捕后除追回13000元外,其余均被其挥霍。1959年12月31 日起诉法院,被判处死刑。 1959年10月、12月,还逮捕投机倒把奸商12人,拘留25人,拘审30人。 1961年,公安报捕贪污案件26人,批准逮捕8人。自办案件中逮捕内外勾结盗窃国库粮2人,内外 勾结套购国家原煤2人,内外勾结套购化肥1人。当年受理的干部违纪案件46件,贪污和多吃多沾占50 %以上,逮捕6人,拘留9人。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内部贪污盗窃案件27起,查结26起,批准逮捕5人, 对其中4人出庭支持了公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报捕的10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贪污盗窃案10起11人, 批准逮捕6起6人。 1964年,市检察院受理贪污案件7起11人,办结6起10人。滕县办理贪污案3起3人,投机倒把1起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中断受理经济案件。 1980年,市检察院对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抢险物资、 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8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0起,立案15起,其中重大责任 事故7起,贪污7起,抗税1起。办结12起,逮捕9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10310元,粮票4595斤。在立 查的贪污案件中,贪污总额达10.326万元,逮捕4人,均作了有罪判决。1981年,贪污案数额城镇案件 千元或近千元,社队企业500元,农村300元均可立案;受贿数额500元以上,或虽不足500元,但因受贿 使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均立案;一次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 失万元以上者立案。全年全市共受理经济案件66起,立案22起,其中贪污案9起,重大责任事故案7起, 玩忽职守案2起,盗伐林木案4起。办结17起,逮捕1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00余元。在立查的贪 污案件中,贪污总额23.4万余元,逮捕6人,起诉法院6人,法院作有罪判决4人。撤诉2人。1982年全市 共受理经济案件138起,立案49起72人,其中贪污20起,受贿15起,投机倒把7起,诈骗3起,盗伐林木4 起。办结34起,逮捕49人。共追缴赃款31.56万元,赃物折款29700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52万元。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促进了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开展。全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41起63人, 其中贪污28起, 受贿5起,投机倒把1起,诈骗1起,玩忽职守1起。办结50起(包括上年转来),逮捕 39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20.8万元。在立案侦查的28起42人贪污案中,贪污总金额达106.1万元,逮捕 27人,起诉24起30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受贿案5起6人,受贿总金额达万元,追回赃款77200元。 逮捕2人,起诉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全年办理万元以上的大要案5起1 0人。 1984年,全年共立案37起,其中贪污案29起55人,受贿案3起4人,其它5起6人。属大要案9起13人。 办结38起6 5人(含上年转来),逮捕48人,追缴赃款27.54万元。在贪污案中,贪污总额达19.8万元。 逮捕39人,起诉法院19起35人,有罪判决35人。受贿3起4人,受贿总额3600元,逮捕2人,法院作有罪 判决1起1人,免诉1人。 1985年,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全年受理经济案件62起,立案查处48起65 人,其中贪污案35起45人,受贿案3起4人,投机倒把案4起9人,诈骗案2起3人,偷、抗税案2起2人,其 它2起2人。属大要案17起32人,逮捕41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43.49万元。在立查的贪污案中,贪污 总额达23.32万元,逮捕32人,追回赃款11.8万元,法院作有罪判决18起26人,免诉6起6人。受贿案4人, 逮捕3人,受贿额26100元,法院作有罪判决2起3人,免诉1起1人。安徽省宿县符离集农工商购销服务 公司副经理兼薛城办事处主任于怀信,以代购钢材为名,诈骗现金19.15万元,于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起诉后,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