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
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
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
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
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
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
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
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
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
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
第四节 抗 诉
视图
1956年,峄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错误裁定的9起案件提出抗议。后法院改判2人,送济宁检察分
院办理2起。
1957年,峄县检察院按程序抗诉3起,县法院改判1起,不接受抗诉2起。1958年后,抗议已无条件。
1964年,枣庄市检察院对市中级法院判刑畸轻的2人,及时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均作了纠正。
1980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抗诉6起,其中原判量刑畸轻2起,畸重1起,有罪判无罪1起,认定事实
有出入1起,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全部作了改判。1981年,全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7起,
全市法院审结5起,改判4起,维持原判1起。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高××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乘公共汽
车,因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用三角刮刀将他人肝脏刺破,造成内出血1000毫升。一审法院认定轻伤,
判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检察院向法院口头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被告有期徒刑5年。滕县检察
院对县法院征求意见的8起案件提出建议,量刑时均被采纳。1982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案件
9起13人,市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1983年,共提出抗诉案件5起,市中级
法院改判2起,维持原判2起。1984年,依法抗诉4起4人(含上年度抗诉未结2起2人),法院改判1起1人,
维持原判3起3人。1985年,依法提出抗诉3起3人,法院改判2起2人,发回重审1起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