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
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1955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人,退回补充
侦查4人,继续审查2人。起诉后,退查1人,其余6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30人,退回补充侦查115人。1956年至1957年,峄县院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0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52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人,不起诉33人,
免诉2人(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人,其中判无罪的19人,撤诉6人,退
回补充侦查30人。滕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1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7人,不
诉46人,免诉5人;退回补查125人。王××杀人一案原认定,被告于1947年4月犯有杀害民兵2人、带人
拿走民兵步枪26支、打罚妇女干部等罪行。起诉法院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退查。滕县检察院办案人
员不辞辛苦,先后调查了24个村庄,走访几十户几十名群众,收集了大量证据,最后终于查清了王×
×的犯罪事实。重新起诉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处王××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实行“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
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以及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
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38人,上年未审结转本年13人,共751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10人,不诉9人,退回补充侦查32人。起诉法院的案犯,法院作有罪判决的744人,
退回补充侦查4人,撤诉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23人,经审查决
定起诉1032人,不诉14人,退回补充侦查77人。
1959年,党中央提出“三少”的方针。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
案犯387人,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的)。经审查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
%,不起诉11人,占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的371人,法院
均作了有罪判决。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做到了百分之百的提审,对重点有疑异的案件深入群众进行
核查。姜××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姜抓捕3名革命同志、参与杀害4名村干部和抢粮2万斤的犯
罪事实,经县委同意予以释放,避免了错案。对上半年起诉的205名案犯全部进行了复查,认为判决
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92人,占93.66%,判刑畸轻畸重的8人,占3.9%,不应判而判的3人,占1.46%,事
实不清2人,经审查漏犯2人,占1.95%。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 91人,
漏查决定起诉477人,退回补充侦查14人。
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0人,其中偷
盗犯46人,强奸犯12人,反革命犯7人,凶杀犯3人,抢劫犯3人,轮奸犯2人,投机贩运犯7人。不起诉
5人,退回补充侦查15人。起诉法院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99人,有罪判决率为91.76%;无罪判决
1人,占0.92%;教育释放8人,占7.4%。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0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3人,退回补充侦查7人。
1965年,市检察院受理并审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94人(含上年未结12人),经审
查决定起诉82人,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5人,公安撤回1人。在决定起诉的案犯中,历史反革命5人,
现行反革命11人,凶杀3人,盗窃16人,流氓强奸24人,打击报复6人,投机倒把7人,其它10人。法院
作有罪判决的109人,占审理数的87.2%,免予刑事处分14人,占11.2%,无罪释放2人,占1.6%。滕县
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人,不诉6人,退回补充
侦查13人,撤诉8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职能不能正常履行。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枣庄市、区县检察院建立起诉科,专门负责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1979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起235人,
审结167起196人,起诉法院154起179人,免诉12起16人,不诉1起1人。公安撤回7起7人,退查16起21人,
年终未结9起1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 6起84人,免予刑事处分9起12人,无罪判决3起3人,退查12起13人,
撤诉4起4人。有50起63人未判决。1980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
件368起490人,审结292起397人。起诉法院1276起975人,免诉16起18人,不诉4人,退查51起66人。公安
撤回7起7人,年终未结18起2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38起31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1人,判决无罪1起1人,
未审结4起8人。撤诉3起4人,法院退补28起32人。同年决定区、县院凡免诉、不诉的案件一律报市院
批准后执行。全年审查区、县院备案的起诉、免诉、不诉书627份。
1981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394起550人,审结329起453人。经
审查决定起诉307起414人,免予起诉21起37人,不予起诉1起2人。退查41起50人,公安机关撤诉4起6人,
年终未结20起4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83起38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0人,无罪判决2起2人。
1982年至1984年,全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全国
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
的方针,开展了“严打”斗争。1982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
件490起747人,审结427起65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96起592人,免予起诉2854人,不予起诉3起10人。退
查37起52人,公安撤诉6起8人,年终未结20起31人。起诉的案件属“六类”案件149起232人,占起诉案
件的37.6%。属经济案件63起86人,占起诉案件的15.9%。复核、补充侦查所办案件材料660份,平均办
案时间为18.6天,最快3天,无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做到了准确、及时、合法。起诉法院审结345起512
人,作有罪判决311起197人,免予刑事处分4起15人,退查9起16人。全年审查备案法律文书406份。对
免诉、不诉和起诉后法院判免予刑事处分的55人,调卷作了全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3人,其中应
起诉的1人,应不诉的2人,市检察院决定予以纠正。法院判处13人犯免予刑事处分,均适当。1983年,
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128起1844人,审结1048起1684人。决定
起诉1021起1611人,免诉21起53人,不诉6起20人。年终积存60起64人。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受理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52起137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00起1257人。其中一审判处死刑
69人,死缓10人,无期徒刑64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起7人,判处无罪3人。“严打”斗争以后的起诉
准确率为100%。办案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如公安局移送起诉李××等15人反
革命、流氓、强奸案,提审发现有4个被告推翻原供,证人推翻原证。经深入调查发现,4个被告原供
系刑讯逼供所得,证言也是按供词提供。据此,对4名被告依法不予起诉。“严打”开始后,受理团
伙案件多,办案中注意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如在办理彭××、李××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
活动一案时,注意把利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同封建迷信、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首犯、骨干同道众区
别开来,对6名一般道徒,依法作出不诉的决定,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效果。
1984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2起1373人,审结895起1228人,决定起诉829起
1119人,免予起诉59起91人,不予起诉7起18人。公安机关撤诉7起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8起93人,
年终积存32起4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10起1028人,无罪判决9起4人。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对投案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80名人犯起诉法院后建议从轻或从宽处理,对21名作了免诉处理。
1984年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材料2640余份,帮助区县检察院解决25起疑难案件,属定性不准的6起,起诉
与免诉不准的13起,上呈市院起诉的6起。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从批捕到起诉由办案人一包到底,这
样做虽然解决了“快”的问题,但失去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现了错诉6人。不诉和判无罪的均系上半
年所办案件。如翟××强奸案,检察院认定,被告于1982年11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和1983年春节后的一
天上午8时许,借故到女青年工人张××宿舍,先后两次将其奸污。滕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
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滕县法院以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滕县检察院拟抗诉,市院决定不抗诉。
1985年,全市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78起643人,审结417起561人。决定起诉388起
515人, 免予起诉32起51人,不予起诉3起3人。公安机关撤诉6起6人,取保候审1起1人。法院审理348起
460人,有罪判决382起501人,无罪判决1人。全市共复核材料754份,补查材料1015份。市院对32起疑难
案件及时进行了处理。起诉准确率达95.7%。
自1981年至1985年,市检察院对72名死刑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临场监督。
第一节 起诉、免诉、不诉
视图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滕县检察院于1955年8月,峄县检察
院于1955年12月,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1955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人,退回补充
侦查4人,继续审查2人。起诉后,退查1人,其余6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3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30人,退回补充侦查115人。1956年至1957年,峄县院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0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52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人,不起诉33人,
免诉2人(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人,其中判无罪的19人,撤诉6人,退
回补充侦查30人。滕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1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7人,不
诉46人,免诉5人;退回补查125人。王××杀人一案原认定,被告于1947年4月犯有杀害民兵2人、带人
拿走民兵步枪26支、打罚妇女干部等罪行。起诉法院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退查。滕县检察院办案人
员不辞辛苦,先后调查了24个村庄,走访几十户几十名群众,收集了大量证据,最后终于查清了王×
×的犯罪事实。重新起诉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处王××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实行“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
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以及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
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38人,上年未审结转本年13人,共751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10人,不诉9人,退回补充侦查32人。起诉法院的案犯,法院作有罪判决的744人,
退回补充侦查4人,撤诉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23人,经审查决
定起诉1032人,不诉14人,退回补充侦查77人。
1959年,党中央提出“三少”的方针。1月至11月,峄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
案犯387人,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的)。经审查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
%,不起诉11人,占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的371人,法院
均作了有罪判决。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做到了百分之百的提审,对重点有疑异的案件深入群众进行
核查。姜××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姜抓捕3名革命同志、参与杀害4名村干部和抢粮2万斤的犯
罪事实,经县委同意予以释放,避免了错案。对上半年起诉的205名案犯全部进行了复查,认为判决
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92人,占93.66%,判刑畸轻畸重的8人,占3.9%,不应判而判的3人,占1.46%,事
实不清2人,经审查漏犯2人,占1.95%。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4 91人,
漏查决定起诉477人,退回补充侦查14人。
1962年,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1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0人,其中偷
盗犯46人,强奸犯12人,反革命犯7人,凶杀犯3人,抢劫犯3人,轮奸犯2人,投机贩运犯7人。不起诉
5人,退回补充侦查15人。起诉法院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99人,有罪判决率为91.76%;无罪判决
1人,占0.92%;教育释放8人,占7.4%。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120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3人,退回补充侦查7人。
1965年,市检察院受理并审结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94人(含上年未结12人),经审
查决定起诉82人,免诉6人,退回补充侦查5人,公安撤回1人。在决定起诉的案犯中,历史反革命5人,
现行反革命11人,凶杀3人,盗窃16人,流氓强奸24人,打击报复6人,投机倒把7人,其它10人。法院
作有罪判决的109人,占审理数的87.2%,免予刑事处分14人,占11.2%,无罪释放2人,占1.6%。滕县
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犯7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2人,不诉6人,退回补充
侦查13人,撤诉8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职能不能正常履行。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枣庄市、区县检察院建立起诉科,专门负责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1979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起235人,
审结167起196人,起诉法院154起179人,免诉12起16人,不诉1起1人。公安撤回7起7人,退查16起21人,
年终未结9起1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 6起84人,免予刑事处分9起12人,无罪判决3起3人,退查12起13人,
撤诉4起4人。有50起63人未判决。1980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
件368起490人,审结292起397人。起诉法院1276起975人,免诉16起18人,不诉4人,退查51起66人。公安
撤回7起7人,年终未结18起2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38起31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1人,判决无罪1起1人,
未审结4起8人。撤诉3起4人,法院退补28起32人。同年决定区、县院凡免诉、不诉的案件一律报市院
批准后执行。全年审查区、县院备案的起诉、免诉、不诉书627份。
1981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394起550人,审结329起453人。经
审查决定起诉307起414人,免予起诉21起37人,不予起诉1起2人。退查41起50人,公安机关撤诉4起6人,
年终未结20起4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283起389人,免予刑事处分2起10人,无罪判决2起2人。
1982年至1984年,全市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全国
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
的方针,开展了“严打”斗争。1982年,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
件490起747人,审结427起65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96起592人,免予起诉2854人,不予起诉3起10人。退
查37起52人,公安撤诉6起8人,年终未结20起31人。起诉的案件属“六类”案件149起232人,占起诉案
件的37.6%。属经济案件63起86人,占起诉案件的15.9%。复核、补充侦查所办案件材料660份,平均办
案时间为18.6天,最快3天,无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做到了准确、及时、合法。起诉法院审结345起512
人,作有罪判决311起197人,免予刑事处分4起15人,退查9起16人。全年审查备案法律文书406份。对
免诉、不诉和起诉后法院判免予刑事处分的55人,调卷作了全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3人,其中应
起诉的1人,应不诉的2人,市检察院决定予以纠正。法院判处13人犯免予刑事处分,均适当。1983年,
全市各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128起1844人,审结1048起1684人。决定
起诉1021起1611人,免诉21起53人,不诉6起20人。年终积存60起64人。8月“严打”斗争开始后,受理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52起137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00起1257人。其中一审判处死刑
69人,死缓10人,无期徒刑64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起7人,判处无罪3人。“严打”斗争以后的起诉
准确率为100%。办案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事。如公安局移送起诉李××等15人反
革命、流氓、强奸案,提审发现有4个被告推翻原供,证人推翻原证。经深入调查发现,4个被告原供
系刑讯逼供所得,证言也是按供词提供。据此,对4名被告依法不予起诉。“严打”开始后,受理团
伙案件多,办案中注意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如在办理彭××、李××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
活动一案时,注意把利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同封建迷信、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首犯、骨干同道众区
别开来,对6名一般道徒,依法作出不诉的决定,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效果。
1984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992起1373人,审结895起1228人,决定起诉829起
1119人,免予起诉59起91人,不予起诉7起18人。公安机关撤诉7起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8起93人,
年终积存32起4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710起1028人,无罪判决9起4人。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对投案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80名人犯起诉法院后建议从轻或从宽处理,对21名作了免诉处理。
1984年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材料2640余份,帮助区县检察院解决25起疑难案件,属定性不准的6起,起诉
与免诉不准的13起,上呈市院起诉的6起。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从批捕到起诉由办案人一包到底,这
样做虽然解决了“快”的问题,但失去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现了错诉6人。不诉和判无罪的均系上半
年所办案件。如翟××强奸案,检察院认定,被告于1982年11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和1983年春节后的一
天上午8时许,借故到女青年工人张××宿舍,先后两次将其奸污。滕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
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滕县法院以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滕县检察院拟抗诉,市院决定不抗诉。
1985年,全市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478起643人,审结417起561人。决定起诉388起
515人, 免予起诉32起51人,不予起诉3起3人。公安机关撤诉6起6人,取保候审1起1人。法院审理348起
460人,有罪判决382起501人,无罪判决1人。全市共复核材料754份,补查材料1015份。市院对32起疑难
案件及时进行了处理。起诉准确率达95.7%。
自1981年至1985年,市检察院对72名死刑犯执行死刑进行了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