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批 捕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2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批 捕
1952年本市各县先后建立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 1955年至1960年,峄县、滕县凡决定批捕的人犯,由县检察院提出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济宁检 察分院批准逮捕。 全市从1955年5月开始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从5月至年底,峄县检察院8个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 审查批捕人犯696人,其中反革命案犯4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9人,不批捕89人,退回补充侦查168人。 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4人,不批捕72人, 退回补充侦查136人。 1956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82人,经审查上呈批捕45人,不批 捕67人,退回补充侦查70人。滕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9人,经审查 批准逮捕151人,不批捕25人,退回补充侦查53人。 1958年,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 (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在 “跃进”计划中对批捕的要求是:“一般案件平均每人每天办15起,争取17起;重大复杂案件每天办2 起,争取4起;急案随到随批,超时为积案”。1958年1月到11月,峄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 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007人(含上年未审结转来的152人),不批捕195人,退回补充侦查56人,在批捕的 案犯中,反革命356人,刑事犯372人。全年共逮捕952人,是上年捕人数的3.6倍。逮捕的人犯因原定事 实有出入,审查不细,有62人教育释放。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27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1082人,不批捕46人,退回补充侦查99人。1959年,停止了“公、检、法联合办案,三 长决定”的办案方法,恢复了检察院办案人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上呈的制度,防止了冤、错案 的发生。1960年,根据党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 质的矛盾。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峄县呈捕的464起案进行复查,查出不应捕和错 捕5人,占捕数1%,可捕不捕的有18人,占5%。是年,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 案犯5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89人,不批捕164人,退回补充侦查42人。 1961年至1962年,枣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单设批捕、起诉机构,只有批捕、起诉组的分工。 1962年以后建立了批捕起诉科。1961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74人 (含上年转来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1人,不批捕286人,退回补充侦查159人。在批准逮捕的案犯 中,属历史反革命18人,反革命集团2人,抢劫、偷盗、杀人5人,纵火1人,殴打、虐待致死人命案犯 6人,反攻倒算、抗拒改造5人,破坏工农业生产、私杀耕畜、投机贩运57人,贪污犯99人,强奸犯5人, 流窜犯罪23人,反动会道门22人,其他58人。犯罪成员成份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等四类 分子70人,敌伪军、政、警、宪反动社会基础35人,商人14人,工人、农民、学生182人。经对已捕的 269名人犯复查发现,事实不清,可捕可不捕的7人,占2.6%,错捕4人,占1.5%,冤案1人,占0.37%。 经审查不捕,建议其它处理的286人,其中管制55人,拘留的5人,劳教4人,作其它处理170人,不予 处理的52人。滕县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39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3人,不批 捕101人,退回补充侦查74人。1962年,枣庄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犯233人(含上 年转来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5人(其中省院决定捕44人),不批捕116人,退回补充侦查37人,自 查27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偷盗36人,反革命集团9人,反革命犯4人,拦路抢劫凶杀犯7人,强奸犯11 人,其他18人。经对上半年已捕的20人复查发现,错捕1人,占5%。对不捕的重点复查36人,其中应 捕未捕的1人, 占5.6%。 当年6月至10月,市院和各区院共同组成1 6人的案件复查组,对104起案件 (其中外转58起,在押未决7起,死亡7人,逃跑1起,捕后释放35起)进行复查,认为原逮捕正确的81 起,占77.9%,冤错案23起,占22.1%。在捕后释放的35起中,冤错案19起,占54.3%。滕县检察院全 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5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4人,不批捕34人,退回补充侦 查21人。7月至1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36起41人。复查认为正确的33起38人,占92.7%;预审事实有变化 的3起3人,占7.3%。 1963年3月开始,改变了捕与不捕的案件一律由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决定的内批制度,初步规定生产 大队长、支部书记以上的干部、小学教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劳动模范、人民代表、统 战对象以及集团性的案件,市院拿不准的案件,公安对不批准逮捕有意见的案件,一律报党委决定。 这一制度的实行,缩短了办案时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1963年1月至11月,市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 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91人,上年转来6人,自查退查补回及不捕有意见的64人,计受理361人。经审 查决定逮捕178人,不捕110人,退回补充侦查54人,自查19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反革命47人,占 批捕数的26.4%,其中历史反革命13人,反革命集团7人,反动会道门5人,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6人, 地、富分子9人,其他7人;刑事案件131人,占73.6%,其中盗窃犯罪54人,强奸犯18人,凶杀犯7人; “五类” 分子作案31人,占17.4%。经复查发现,冤案2人,错案9人,可捕可不捕的3人,占批捕数的 7.8%。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0人,不批捕27 人,退回补充侦查68人。1月至8月,共复查各类案件100起140人。复查认为正确的95起135人,错捕5起5 人。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还从1963年开始实行制作阅卷笔录制度,全年制作阅卷笔录157份。1964年,枣 庄市、滕县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和“五反”运动,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 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市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 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4人,占受理数的76%,不批捕27人,占16%,退回补充侦 查12人,公安撤回2人,未结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25人,刑事犯99人。刑事犯中属凶杀2人, 流氓强奸33人,盗窃43人,投机倒把10人,其他11人。滕县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 类案犯1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63人。当年,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如 苑××案,公安局认定被告偷炸药、雷管,并持刀行凶而报捕。经调查,炸药、雷管系被告在煤矿干 工时拾的,且已失效;持刀行凶系苑××与其弟媳通奸,被告干涉,苑怀恨在心,捏造事实并伙同他 人将被告父子毒打。在去公社评理时,被告怕途中再遭毒打,便拿了一把斧头以备自卫,并未行凶。 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避免了一起冤案。 1965年,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少捕,矛盾不上 交的方针,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9人(含上年未结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9 人,占受理数的75.64%,不批捕19人,占23%,年终未结1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属现行反革命6人, 历史反革命4人,叛国投敌2人,凶杀犯3人,强奸犯25人,盗窃犯7人,投机倒把犯3人,其他9人。滕 县检察院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7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7人,不批捕13人,退 回补充侦查12人。自1964年至1965年1月,共复查各类案件56起66人。复查认为正确的50起60人,占90.9 %;事实不清2起2人,占3%;错案3起3人,冤案1起1人,占6.1%。富农王××倒算一案,原认定被告 倒算处理归公房屋3间,批准逮捕。经复查证实,所谓倒算的3间房系土改时被告的公爹自愿献给村里 做办公室。 1958年生产队因办公需要, 动员被告将原住的6间房让出,搬进前献出的3间屋内居住。1 960年此屋倒塌后,被告将房料用掉,以此认定“富农倒算”,造成冤案。 1966年9月8日,枣庄市公安、检察、法院“三长”联合签署给中共枣庄市委的报告中指出,共逮 捕各种刑事案犯61人,其中强奸犯24人。7、8月共逮捕各类现行犯罪分子46人。至此,枣庄市人民检 察院中断了批捕工作,由“军管会”代行。滕县检察院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 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0人,不批捕1人,退回补充侦查1人。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建立批捕机构,履行批捕职能。11月至12月,全市共受 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人,不批捕15人,退回补充侦查3人,年 终未结8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命1人,放火犯1人,诈骗犯1人,强奸犯8人,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犯 1人,破坏军婚犯1人,重大事故犯1人,违法乱纪致死人命犯2人。1979年5月开始,一般刑事案件由各 区县检察院批准,市院直接批捕重大案件。至年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72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6人,不批捕41人,退回补充侦查22人,公安撤回3人,在批捕的人犯中,反革 命2人,杀人犯12人,抢劫犯8人;强奸犯42人,放火犯2人,盗窃犯80人,流氓犯6人,伤害犯15人,诈 骗犯4人,交通肇事6人,其他29人。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开始实施,全市共受理公安 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44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0人,不批捕49人,退回补充侦查31人,公安 撤回9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杀人犯10人,抢劫犯2人,放火犯1人,强奸犯64人,流氓犯6 人,盗窃犯192人,伤害犯14人,诈骗犯1 3人,交通肇事18人,其他39人。针对“两法”刚开始实施, 办案人员新调入检察机关的占80%和业务生疏等特点,加强了组织指导。对1月至9月份所办案件组织 力量进行了2次复查,发现该捕未捕的2人,并及时作了批捕决定。 1981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 爆炸等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6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了508人,不批捕50人,公安撤回18人,退回补充侦查5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六类”犯罪分子192人, 占批捕数的37.8%。错捕9人(内有公安撤销案件4人),批捕准确率为98.31%。,发现公安漏报5人, 均已捕。不批准逮捕而公安要求复议的3人,经复议批捕2人。自查100人。平均每案3.5天办结。拘留 转捕的163人,3天内办结159人,超时限的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恶性杀人案件18 人(判处死刑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4人),除1起是48小时内作出批捕决定外,其余均在24小时内 作出批捕决定。如李××杀人一案,市院检察长,刑一科长亲自参与公安的现场勘查,并派一人与公 安一起预审,搜集核实证据,提前阅卷,受案后仅用20个小时即作出批捕决定。1982年,继续贯彻依 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六类”犯罪活动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 , 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837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656人, 批捕率为 87.35%, 不批捕95人, 退回补充侦查70人,公安局撤回12人,拘留转捕224人,占批捕数的34.1%; “六类”罪犯242人,占36.9%;经济犯罪73人,占11.13%。错捕5人,批捕准确率为99.24%。漏捕2人。 公安机关漏报检察追捕9人,要求复核复议的9人,复核复议后决定追捕1人。自查110人。携卷调查复 核案件133人,取证材料143份,防止错捕8人。1982年8月3日,在滕县荆河西沿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 现场勘查,认定死者为该县城关镇滕东大队社员史××。公安局侦查后认为凶手系与史长期通奸的张 ××。经审讯张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滕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疑点较多。张交待 作案手段、埋尸方位及死者穿着虽与现场相符,但现场已在群众中公开,不能轻信。张交待在其家作 案后移尸掩埋,但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张交待其匿藏死者衣物的几处地点均查无所获。经查证实, 张与死者通奸多年,为达与死者长期同居之目的,史被害的当晚,二人曾预谋出走,但因意见不一而 发生争吵,后即和好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根据上述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尽管张已供认但仍不能认定。 滕县检察院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与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结果表 明:杀死史××的凶手系犯贪污罪的史××。史××为灭口将其亲妹妹杀死,而张××则是因“感情” 难舍,甘愿与史××同死而供认。1983年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七类”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 流窜作案犯分子;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投毒、贩毒、抢劫和重大盗窃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 犯罪分子和老鸨儿;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劳改逃跑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通辑在案 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传单、匿名信的通敌挂钩反革命分子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江青反革命集团” 残余分子。自8月6日至12月底,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727人,审结1663人,经 审查批准逮捕1526人,批捕率为91.76%。不批捕60人,错捕15人,批捕准确率为99.02%。拘留转捕74 人,占批捕数的4.84%,追捕28人,占批捕数的1.83%。退回补充侦查53人,公安撤回24人,公安要求 复议复核7人,复议后决定批捕4人,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2058人,审结1994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63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15 34人,占批捕数的87%,重大案犯684人。 1984年,开展“严打”第二战役。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1293人,审结1181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12人,批捕率为85.69%,不批捕169人,错捕14人,批捕准确率为98.62%。在批 捕的案犯中“七类”案犯533人,重大案犯279人,青少年犯罪451人,占批捕数的44.56%。参与公安勘 查现场34起,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报捕86人,发现不具备批捕条件建议补查89人。在审查批捕中发现 漏犯追捕22人。 1985年, 是“严打”斗争继续深入开展的第三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犯 699人,审结6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54人,占批捕数的79.3%,不批捕95人,占13.66%,退回补充侦 查38人,公安机关撤回8人。“七类”罪犯326人,占批捕数的40.8%。在批捕的案犯中,反革命1人, 杀人犯20人, 放火犯4人,盗枪犯1人,伤害犯29人,强奸犯123人,盗窃犯241人,抢劫犯6人,诈骗犯 17人,流氓犯44人,窝、销赃犯17人,破坏电力设备犯14人,交通肇事8人,其他29人。青少年犯罪283 人,占批捕数的51.1%。错捕4人,批捕准确率为99.28%。全年追捕漏犯7人。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市院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区、县院所办案件做到了“一季一回头”, 反馈性地采取措施,批捕准确率明显提高。市检察院及山亭、峄城、市中检察院批捕准确率均达100 %。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699人全部进行了复核,共复核证据1039件。每案平均3.35天办结, “七类”案件平均3.85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