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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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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枣庄地区自1951年6月开始,对坚持反动立场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特务分子、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共983人依法进行了管制,限制其活动自 由,让其劳动生产,接受改造。1953年12月,峄县、滕县公安局整顿管理工作,纠正管制乱和应管而 未管现象。 1956年冬,遵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之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对没有入社的地主、富 农、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全面评审。至1957年6月14日,经过评审,表现好依法改变成分或摘掉帽子,给 予公民权利并吸收为正式公社社员的有4164人,占总数的47.9%;表现一般,尚未成社员的有6095人; 表现不好,继续管制劳动的有1369人。“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主要由所在地基层治保会负责。 1967年2月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基层治保组织大部分瘫痪,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工作处于 混乱状态。1967年10月,枣庄市公安局针对全市“四类分子”底数不清、手续不全、错管等实际情况, 组织专门力量,逐社逐队调查核实。经过查核,全市共有“四类分子”12070名,其中地主5990名,富 农3793名,反革命1608名,坏分子679名。同时,各村队均建立了监督改造小组,落实了监改措施。 197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下达后, 全市认真执行决定,摘掉“四类分子”帽子,使之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同其他职工、社员同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