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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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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户口管理
枣庄地区的峄县、滕县户口管理,在明代实行户帖制度,黄册制度,把户口登记簿册作为征派赋 税的一项重要手段。清初“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规定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 长,依靠保甲登记户口,按登记抽丁、课税、纳粮、服劳役。 民国时期,峄县、滕县的户口管理,沿用保甲制度,以户为单位,十户为甲,十甲为保,甲设甲 长, 保设保长。 1941年6月, 峄县将10区51乡镇1305村庄编成44联保、 722保、7188甲(全县80095户, 738859人);滕县将9区81乡镇1758乡村编成48联保、876保、8890甲(全县83391户,802979人)。1947年8 月,峄县将24乡镇编成361保、5415甲(全县81225户,423887人);滕县将42乡镇编成604保、9057甲(全 县135850户,740714人)。国民党政府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保甲武装自卫队。自卫队多由土豪劣绅控制。 1948年,峄、滕两县解放。峄县、滕县人民政府废除旧的户籍制度。1950年2月开始对城镇的住户 以及营房、公共场所、机关贴门牌,建立城镇居民户口簿册,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 收养等项制度。县公安局开始规定每日办理户政业务。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后,峄县、滕县户口登记委员会,完成全 县范围内的户口登记,并建立了户口簿册,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等申报制度, 户口管理纳入正常轨道。 1954年4月,滕县公安局建立户籍股。6月,枣庄、陶庄、台儿庄三镇实行按自然街道、宿舍分布, 划分户口管理段,每段设行政治安干部一人。同时建立来客户口登记簿,堵塞特种户口和重点户口的 活动空隙。至年底,峄县通过户口管理,共查获40名惯偷、惯赌、暗娼等社会危险分子。 1957年2月,峄县公安局建立户籍股,在机关、厂矿企业内部建立公共户口、户口迁移统计制度, 规定千人以上单位设户籍员,千人以下单位指定兼职户籍员,负责登记管理本单位的户口。 1960年1月,撤销峄县,成立枣庄市,枣庄市公安局设立户籍股。1961年11月,枣庄市改为省辖市, 市公安局建立治安科,户籍业务并入治安科。 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冲击。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户口 管理制度,是年全市总户数57.4023万户,其中农业户数52.8899万户,非农业户数45124户,总人口数为 259.5602万人,当年迁出人数40408人,迁入人数46396人。 1984年6月,枣庄市公安局治安科改称治安处,下设户政科,共4人,具体指导和掌管全市户政业 务。是年8月1日枣庄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户口由各级公安机关管理。城 乡的居民户口,一律由公安派出所按管辖区划范围进行登记管理。在乡居住的机关、学校、团体、厂 矿企业等单位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管理。城镇,矿区的居民户口(非农业)设户口登记簿, 由公安派出所按户口登记发给居民户口本。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户口登记页,实行派出所、村民委员 会两级管理制度。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设立集体户口登 记页,实行派出所和单位两级管理。在集体单位中,五百人以下设一专职户口托管员。五百人至一千 人设二至三名户口托管员,千人以上设三至四名户口托管员,协助派出所管理户口。还规定了其他一 些户口管理制度。1985年全市有派出所102个,除水上、林业等7个派出所不管理户口外,其余95个派 出所负责所辖范围的居民户口管理。 城镇14个派出所共划分124个户籍段,下段户籍民警121名。乡村 81个派出所全部实行分片管理,一名民警管辖三五个或十几个村庄。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枣庄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暂住人口 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3月在市中区??塔埠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试点。5月在全市 范围内对暂住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建卡发证工作,是年10月结束,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53295人。 对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固定专人负责管理。通过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从中查处流窜犯和重大流窜嫌疑 分子156名,摧毁犯罪团伙15个,破获各类案件320起,其中重大案件9起,缴获赃款赃物折款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