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峄县、滕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婚
姻,打击了“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封建恶习。
1951年,滕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离婚和解除婚约的占90%。全年,滕县经区政府登
记结婚的700余对,峄县仅六区就有45名寡妇结了婚。
1952年,枣庄地区各县都严格执行了《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
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3年,全市各县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全市范围
内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到1956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9711对,恢复结婚者131对,准予
登记离婚者906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市占了主导地位。
1962年,全市由于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之连年灾荒,群众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等原因,
封建婚姻有所回潮。全市仅峄城区、薛城区、齐村区、台儿庄区、枣庄镇等地娶阴亲达159起,出现
买卖婚姻294起、童养媳13起,发现暗娼6人。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现象普遍增多。枣庄地区
各级政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
生产的恢复,社会主义的家庭、婚姻制度日趋巩固。1963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达17455对,恢复结
婚者129对,准予登记离婚者822对。
1980年底,全市全面贯彻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提倡婚事新办,做到不要彩礼,
不大摆筵席,不坐花轿和小汽车,并组织集体婚礼,从简办婚事,提倡晚婚,制止封建买卖婚姻,打
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1985年,全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将原由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秘书或其他
干部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先后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严格了婚姻登记管理。对不合手续、不合条件
者坚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是年,全市申请结婚的共26281对,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结婚的25011对,
恢复结婚的108对,合法婚姻率达95.6%。此外,对1981年至1985年违法婚姻3012对进行了清理,对2423
对作了处理。
革命战争年代,枣庄地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军婚。1943年,枣庄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就执行了山东
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公布的《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
建国后,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认真执行了有关保障军人婚姻的各项
政策和规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都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1963年,全市认真贯彻了内务部“关于加
强保护军人婚姻的报告”,对全市保护军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年,全市共发现破坏军婚事件
21起,经调查和解的4起,构成案件的17起。其中逮捕法办的15人,劝告中止的1人,受撤职留党察看
处分的1人。此后,全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保护军婚的工作。
第七章 婚姻管理
视图
1950年6月,峄县、滕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婚
姻,打击了“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等封建恶习。
1951年,滕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离婚和解除婚约的占90%。全年,滕县经区政府登
记结婚的700余对,峄县仅六区就有45名寡妇结了婚。
1952年,枣庄地区各县都严格执行了《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
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3年,全市各县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全市范围
内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到1956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9711对,恢复结婚者131对,准予
登记离婚者906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市占了主导地位。
1962年,全市由于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之连年灾荒,群众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等原因,
封建婚姻有所回潮。全市仅峄城区、薛城区、齐村区、台儿庄区、枣庄镇等地娶阴亲达159起,出现
买卖婚姻294起、童养媳13起,发现暗娼6人。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现象普遍增多。枣庄地区
各级政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
生产的恢复,社会主义的家庭、婚姻制度日趋巩固。1963年,全市准予登记结婚者达17455对,恢复结
婚者129对,准予登记离婚者822对。
1980年底,全市全面贯彻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提倡婚事新办,做到不要彩礼,
不大摆筵席,不坐花轿和小汽车,并组织集体婚礼,从简办婚事,提倡晚婚,制止封建买卖婚姻,打
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1985年,全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将原由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秘书或其他
干部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先后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严格了婚姻登记管理。对不合手续、不合条件
者坚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是年,全市申请结婚的共26281对,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结婚的25011对,
恢复结婚的108对,合法婚姻率达95.6%。此外,对1981年至1985年违法婚姻3012对进行了清理,对2423
对作了处理。
革命战争年代,枣庄地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军婚。1943年,枣庄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就执行了山东
省战时工作推进委员会公布的《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
建国后,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认真执行了有关保障军人婚姻的各项
政策和规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都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1963年,全市认真贯彻了内务部“关于加
强保护军人婚姻的报告”,对全市保护军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年,全市共发现破坏军婚事件
21起,经调查和解的4起,构成案件的17起。其中逮捕法办的15人,劝告中止的1人,受撤职留党察看
处分的1人。此后,全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保护军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