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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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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早在民国初期,枣庄地区就有外国教会设立的所谓慈善机构。1913年,美国人万美利在峄县创办 基督教周营孤儿院。此后,枣庄地区先后设立一些孤儿院、孤寡院、麻疯病院。至1949年,全市共有 五处慈善机构,全部是美国人所设立。 1951年11月13日,峄县人民政府接管了美国人万美利所设立的峄县孤儿院,更名为峄县生产教养 院。1956年6月,峄县生产教养院将无依无靠的残老人19名、儿童24名移交给滋阳、济南教养院,院内 无收养对象。1957年2月,峄县重组残老教养院,共收养残老人66名。1959年9月,残老教养院附设烈属 养老院,收养孤老烈属27人、烈士遗孤3人、老红军2人。1960年,峄县残老教养院改名为枣庄市社会 福利院。共收养院民78人,其中残老29人,烈属29人,老红军2人,孤老复员军人8人,灾区儿童10人。 供养标准为残老人月供粮23斤,伙食费6元;优抚对象人月供粮30斤,伙食费10元。1963年,枣庄市社 会福利院分设养老院。 1966年9月,枣庄市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合并,更名为枣庄市社会救济院。1980年社会救济院更名 为枣庄市社会福利院,省、市先后拨款32万元,征地7亩扩建福利院。1983年,建成一座1300平方米的 三层楼,并安装了暖气。院内设有游艺室、图书室、餐厅等,配有彩色、黑白电视机各一部。 1985年,市福利院有职工24人。收养院民64人,其中老人21人、残疾人11人、儿童17人、精神病8 人、自费代养7人。供养标准为社会孤残人月供25元,优抚对象人月供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