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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市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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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城市社会救济
城市贫困户救济 1949年,全市将失业工人和穷苦市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了一次性救济。生活 困难的鳏寡孤独者为一等,共有395户653人,每人发救济粮12斤,共发粮7836斤;无劳力、无生产工具、 生活困难的为二等,共有728户2296人,每人发救济粮8斤,共发粮17568斤;有劳力无生产工具、生活 困难的为三等,共有640户2891人,每人发救济粮6斤,共发粮17346斤。是年,全市组织城市困难户生 产自救,仅枣庄镇就安置在清管所工作和看自来水管400人。 1953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贫困户,人数显著减少。1956年,全 市城镇共有常年困难户177户232人。1958年全市各城镇先后办了一些自救性的企业。枣庄镇建起了福 利冰棍厂、炼焦厂、养殖场,安置贫困户100多人;滕县县城办起了福利陶瓷厂、五金厂,安置困难 户110人;峄城也办起了细菌肥料厂,安置部分贫困户参加工作。 1960年至1962年期间,全市对城市孤老残幼和极端困难户进行了定期救济。在此时期,全市享受 定期救济的有810人。 1966年至1976年期间,城市社会救济仅限于发临时救济款。1977年,全市城市定期救济标准改为一 户一人者,每人每月8元;一户二至三人者,每人每月5元;一户四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元。全市共 有154户305人享受定期救济。 1978年后,全市城市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组织生产自救,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贫困户进行救 济。1979年,全市共办救济厂、组344个,安排就业人员3454人。其中街道办安置就业2241人,居民办 安置就业1111人,其他102人。从业人员中,优抚对象为185人,盲、聋、哑、残、弱智等残疾人251人。 全年创产值1245万元,人均月工资25元。是年,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199户381人,月发救济金2093元; 临时性救济1313户5322人,年发救济金17615元。 1980年,全市提高了城市社会救济标准。市中区为每人每月15至18元,其他区县每人每月10至13元。 此后, 全市困难户逐渐减少。1982年,全市享受定期救济的共201户230人,其中“三无”对象有199户 227人。 1984年, 全市街道居委会所办的自救性厂、 组、店有97个,年产值84万元,年利润8.9万元。 1985年,全市城市社会定期救济户为156户234人。 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 60年代初期, 本市一些企业关、 停、并、转,精减下放了一批职工。 1965年后,根据国家规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精 减退职老职工发给其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并报销三分之二的医药费。1965年至1981年,全市先后 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老职工有248人,实发救济款67046元,报销医药费13952元。 1982年, 本市对60年代退职老职工进行了普查。全市共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3271人,新补办原工资 40%救济的老职工1016人。 1985年,全市共有1253人享受其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占精减下放老职工的9.44%,年拨救济款 和医药费31万元。 特殊救济 1982年5月至1983年6月,枣庄市共接收安置了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 员89人,并对其中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赡养有困难的76人,按规定给予了定期救济。全市月发6元的 有6人, 月发7元的有25人, 月发8元的有4人,月发12元的有2人,月发15元的有2人。年支出救济款为 7788元。 1964年,全市先后有2320户和10123人成户下放农村参加劳动的市民。1978年,全市进行了调查摸底, 并对他们给予了救济。1980年,全市共有9人复工复职,8人退职退休,10户30人恢复非农业户口,1300 人补办了知青手续。拨建房款4.1万元,为180户建房506间,为58户修房160间。将无依无靠的4名老年 人收入市福利院供养。 1984年, 本市根据省有关规定为成户下乡者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至1985年底,全市共批准农转非 1232户5653人。 收容遣送从1956年起,流入本市的偷盗、扒窃和投机倒把的人,被收容后逐一登记,民政部门派 人遣送原籍安置。 1962年,全市就收容遣送4600人。1965年,全市收容7218人,绝大多数遣送回原籍。 1966年至1976年,全市收容遣送工作时断时续。 1979年后,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懒汉和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 家教不严的顽劣儿童,被抛弃或走失的痴呆、精神病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年,全市收容遣送 1185人。1985年,全市收容遣送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