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枣庄市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
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愿意回农村的应予鼓励”的原则。至1985年底,全
市由上级拨款152.78万元,共建军队干休所三处6586平方米,能居住121户。其中给滕县拨款65.3万元,
建房3514平方米,能居住48户;给薛城区拨款31.86万元,建房1522平方米,能居住22户;给市中区拨款
54.82万元,建房1500平方米,能居住50户;给峄城区拨款0.8万元,建房50平方米,能居住1户。全市共
配备干休所工作人员5名,其中滕县配备2人,薛城区配备3人。到1985年底,全市共接收了两名退休的
团职干部,都回原籍作了安置。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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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枣庄市开始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
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愿意回农村的应予鼓励”的原则。至1985年底,全
市由上级拨款152.78万元,共建军队干休所三处6586平方米,能居住121户。其中给滕县拨款65.3万元,
建房3514平方米,能居住48户;给薛城区拨款31.86万元,建房1522平方米,能居住22户;给市中区拨款
54.82万元,建房1500平方米,能居住50户;给峄城区拨款0.8万元,建房50平方米,能居住1户。全市共
配备干休所工作人员5名,其中滕县配备2人,薛城区配备3人。到1985年底,全市共接收了两名退休的
团职干部,都回原籍作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