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本市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
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以后,全市执行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退伍、复员
的残废军人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枣庄市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残废军人,凡家居城镇、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在
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予工分优待,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枣庄市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
的规定》。对二、三等因战负伤致残的残废军人,不论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
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
1984年,枣庄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
训练、 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也都安置了工作。1985年,全市接收
62名残废军人,全部安置了工作。
第二节 残废军人安置
视图
建国前,本市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治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大都是靠自己
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以后,全市执行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退伍、复员
的残废军人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枣庄市执行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残废军人,凡家居城镇、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在
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予工分优待,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枣庄市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
的规定》。对二、三等因战负伤致残的残废军人,不论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
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
1984年,枣庄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
训练、 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也都安置了工作。1985年,全市接收
62名残废军人,全部安置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