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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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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志愿兵安置枣庄市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48年底。建国后,每年都有一些同志从部队转 业、复员到地方进行安置。 1950年,峄县、滕县分别成立了转建委员会,负责转业、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1951年,全市转 业志愿兵118名,其中战士104人,干部14人,多数是伤残、病残的。对于伤残、病残战士,全市拨专 款给予治疗。全市安置工作采取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办法。对于有一定文化和各种技术特长的转业军 人,按行业归口安置;对原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在职干部、职工、学生,转业后 准其复职、复工、复学。对有一定文化、历史清楚,在部队担任过班以上干部,有一定组织能力、身 体健康的则选派到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任干部。1957年,全市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945名,其中战士1799 名, 干部146名。 安置在县城就业的39名。是年,峄县人民政府几次拨专款25000元救济复员军人,有 1671人次领到救济款,解决房屋165间,给复员军人治病用款2100多元。 1978年,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3年,枣庄市开始接收转业退伍志 愿兵的安置工作。到1985年底,全市共计接收281名转业退伍志愿兵,多数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义务兵安置 1958年,本市开始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来自农村的大多安排从事农业生产,出身 非农业家庭的大多安排了工作。1985年,全市退伍军人2787人,其中非农业398人,当年全部安排了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