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建国后,各级民
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
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
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本市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
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至1985年,全市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45.4万
元。
残废抚恤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枣庄
市各级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予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
残的给予抚恤;对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的给予抚恤。
1950年,滕县共有残废军人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的580人。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
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枣庄市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1973年,全市
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185人,其中残废军人2165人,
残废工作人员11人,残废民兵民工9人。
1981年,本市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397
人,其中残废军人2369人,残废工作人员17人,残废民兵民工11人。
1985年,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688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2534人,残废工作人员148人,残废民
警2人,残废民兵民工4人。全市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特等、一等的每人每月发
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
第五节 抚 恤
视图
牺牲、病故抚恤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建国后,各级民
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
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
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本市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团(县)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
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至1985年,全市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费45.4万
元。
残废抚恤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枣庄
市各级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予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和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
残的给予抚恤;对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于革命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的给予抚恤。
1950年,滕县共有残废军人882人,其中二等以上的302人,三等的580人。1951年,峄县共有残废军
人238人,其中二等以上的73人,三等的165人。
1964年,枣庄市为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件。1973年,全市
为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185人,其中残废军人2165人,
残废工作人员11人,残废民兵民工9人。
1981年,本市对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397
人,其中残废军人2369人,残废工作人员17人,残废民兵民工11人。
1985年,全市革命残废人员共计2688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2534人,残废工作人员148人,残废民
警2人,残废民兵民工4人。全市提高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特等、一等的每人每月发
给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给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给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