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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对象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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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优抚对象优待
政治优待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枣庄地区对优抚对象就从政治上关怀,对优抚对象疾病治疗、子女 升学及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940年,本市就执行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1941 年,执行了《贫苦学生及抗日军人子弟入学优待暂行办法》。1943年,又执行了《修正优待抗日军人 家属暂行条例》。1950年12月,本市执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在安排烈、 军属就业、疾病治疗,为烈、军属代耕、盖房、修房,子女入学,购买货物等方面,对优抚对象都给 予了很大的照顾,使烈、军属在政治上提高了地位,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 经济优待代耕: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枣庄地区优待烈军属的主要形式。1940 年,本市抗日根据地内就组织起代耕队为抗战军人家属耕种。建国后,全市各级政府继续动员人民群 众为烈军工属进行代耕。本市代耕采取三种方式,即代耕固定到户,固定到小组,临时拨工。1956年 后,农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代耕制度取消。 优待劳动日:1956年,全市实行了农业合作化。对于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丧 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本市优待劳动日最早采用定生活标准, 定自作劳动日,定优待数量的办法。到1962年,全市共有优抚对象16867户,优待了8794户,共优待劳 动日692470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78.7个。 1976年,全市优抚对象为60620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9093户,优待劳动日数为1373043个。1980年, 全市优抚对象为63664户,享受优待的户数为10823户,优待劳动日1768900个。 粮款定额优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对于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采取粮款定 额优待的办法。1982年,全市执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扩大了烈军属等 优待对象的优待面,提高了优待标准。是年,全市优待金额为1808765元,户均优待114元。1985年,全 市优待金额达到3302404元,户均优待203元。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 1979年,本市开始着手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是年,全市仅扶持21户。 1983年后,全市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85年,全市共扶持优抚对象2793户,脱贫 致富户达到925户,占扶持户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