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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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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国后基层政权
建立乡镇政权 1949年,枣庄地区县以下的基层政权实行区、村制。区公所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治安员、文书、会计、武装部长等。区以 下是行政村。 1951年冬,枣庄市辖区内的各县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条例,普遍建立健全了乡人民政权。经过 政区调整,民主建乡,至1953年底,峄县辖20区、193个乡镇;滕县辖16区、180个乡镇。划乡的原则以 500户左右,或3000人左右,或5个左右的自然村为一乡。超过500户或3000人的村庄、集镇仍划为一乡。 乡设立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向 乡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与决议本乡兴革事宜;审议本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 选举或撤换乡长、副乡长及委员。乡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组织。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上级 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领导和检查乡人民 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乡人民政府设民 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 1954年上半年,峄县、滕县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基层选举。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了乡人民 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 解等工作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职权是依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 经济工作;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管理兵役工作;保护公共财产,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956年,枣庄地区精简了区的编制,开展了并乡工作。是年,峄县合并区、乡后辖10个区、53个 乡、4个县辖镇。1957年,撤区并乡,峄县57个乡镇合并为34个乡、4个镇。1957年调整区划后,滕县辖 15个区、2个镇、103个乡。1958年撤区并乡,滕县辖62个乡,2个镇。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 1958年9月,枣庄地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峄县撤销乡镇,成立了13个人民公 社;滕县撤销乡镇,成立了22个人民公社。公社化初期规模一般相当于原来区的范围,公社是工农商 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组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公社内的各项事务。社务委员会 设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主持公社日常工作。公社设行政、财政、农业、粮食、工业交通、林牧、 水利、商业、信用、武装保卫、文教卫生、监察等部及计划委员会。公社以下为若干生产大队,它是 公社的下属行政、生产单位。每个大队又划分为若干生产队,生产队是具体领导生产的单位。 1959年,全市普遍对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公社管理 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2人。办事机构设办公室、农林 水利部、财粮贸易部、工业交通部、文教卫生部、政法武装部、科技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公社还下 设了管理区,作为公社派出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文书、会计、保管2至3人,管理区委员会 负责分工管理农、林、牧、副、渔、工业等生产工作和财务、公安、民政、武装、文教、卫生、福利 等各项行政工作。生产大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2至3人,会计1至2人,保管1人。生产队设队长、副队 长分工管理生产和各项工作。 1962年后,全市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规模进行了多 次调整。集镇建立了城镇公社。1975年,全市共有86个人民公社。 1976年,设市中区撤销枣庄镇人民公社,设街道办事处,全市共有85个人民公社。1981年12月,枣 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大寨路、东方红路、文化路、矿区、??塔埠5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区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搞好城市管理 和服务。 政社分设建立乡镇政府 1984年2月6日,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政社分开建 立乡政府的通知”。上半年,全市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并结合进行了基层选举。年底,全市由原 来的83个公社、2个镇,改建为53个乡、32个镇。全市各乡镇都是以原公社的范围改建的。 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 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 施计划;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 的决议和命令;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妇 女各项权利。 乡镇政权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 府设秘书和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乡村建设等助理人员。乡镇人民政 府工作任务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集体经济和各种联合体、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向群众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好公共事务,发展公 益事业;管理乡镇财政;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创建模范乡镇。 在公社改建乡镇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了村民 小组,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 乡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 1985年,全市村民委员会成员共13503人,其中主任3071人,副主任2152人,委员82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