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假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18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18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假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虽然也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但是广大的劳动者处在被剥削、 被奴役的地位,每天都要工作十几小时,最多竟达到24小时,休息和休假根本没有保证。 1949年,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开始执行8至10小时的工作制。1954年,全市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 和事业单位都开始执行8小时工作制。企业凡加班2小时以上,由劳动局批准,方能执行。 此后,枣庄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新年、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共 放假7天。节日加班,节后补休。婚假、探亲假都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2年,枣庄市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晚育者,产假为3个月;领取《独 生子女优待证》后,再享受育儿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