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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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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假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虽然也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但是广大的劳动者处在被剥削、 被奴役的地位,每天都要工作十几小时,最多竟达到24小时,休息和休假根本没有保证。 1949年,枣庄地区的工矿企业开始执行8至10小时的工作制。1954年,全市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 和事业单位都开始执行8小时工作制。企业凡加班2小时以上,由劳动局批准,方能执行。 此后,枣庄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新年、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共 放假7天。节日加班,节后补休。婚假、探亲假都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2年,枣庄市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晚育者,产假为3个月;领取《独 生子女优待证》后,再享受育儿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