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女工保护 资料库:枣庄市情资料库 章节:枣庄年鉴(200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1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4/section/2-newsite-4186/article/1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女工保护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劳动妇女被当作廉价的雇佣对象,根本谈不上特殊保护。
    建国后,全市各厂、矿企业普遍设立了女工卫生室、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
开展了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同时,还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改善了女工的劳动条件,减轻了劳动强度。纺织女工过去每班巡回要走几十里的路程,后来安装了巡
回小车,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保护了纺织女工的身心健康。本市一些企业中从事接触尘毒作业工种
的女工改变了过去的工作条件,以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操作代替过去的直接接触。各企业逐步采
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等办法防止和减轻女工的职业毒害。对于一些暂时
不能进行技术改造,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严重危害的工种,给予调整工作。1978年,枣庄矿务局撤销了
“三八妇女掘进队”。
    根据国家对女工保护的方针、政策,全市各单位逐步制定了具体规定:
    1.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的工资。
    2.女工从事与男工一样的工作,享受同等报酬。
    3.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4.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5.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6.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
    7.做好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截止1985年底,全市厂、矿企业共建托幼园、所215处,保教人员959人,收托婴儿72471人,入托
率为77.88%;女工冲洗室77处,淋浴室5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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