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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女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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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女工保护
建国前,枣庄地区的劳动妇女被当作廉价的雇佣对象,根本谈不上特殊保护。 建国后,全市各厂、矿企业普遍设立了女工卫生室、怀孕女工工间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 开展了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同时,还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改善了女工的劳动条件,减轻了劳动强度。纺织女工过去每班巡回要走几十里的路程,后来安装了巡 回小车,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保护了纺织女工的身心健康。本市一些企业中从事接触尘毒作业工种 的女工改变了过去的工作条件,以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操作代替过去的直接接触。各企业逐步采 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等办法防止和减轻女工的职业毒害。对于一些暂时 不能进行技术改造,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严重危害的工种,给予调整工作。1978年,枣庄矿务局撤销了 “三八妇女掘进队”。 根据国家对女工保护的方针、政策,全市各单位逐步制定了具体规定: 1.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降低女工的工资。 2.女工从事与男工一样的工作,享受同等报酬。 3.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4.怀孕和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5.怀孕7个月和哺乳婴儿未满4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6.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的时候,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换轻便工作。 7.做好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截止1985年底,全市厂、矿企业共建托幼园、所215处,保教人员959人,收托婴儿72471人,入托 率为77.88%;女工冲洗室77处,淋浴室59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