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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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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职工福利
福利费 建国后,枣庄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了职工福利制度,提高了职工 的福利待遇。1953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开始享受福利费。从1956年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开 始享受福利费。此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不断调整。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主要用 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生育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亲属抚恤费;疾病及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 费;文娱体育费;浴室、理发室、哺乳室,食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补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以及其 他补助费的发放。 探亲假 从1952年起,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与父母、配偶居住不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此后,探亲假休息天数按国家统一规定,作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