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枣庄市开始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全市扩大了劳动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
高了劳动保险待遇。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1958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实行
了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全市对退休、退职条件进一步放宽,并提高了待遇。从1983年起,全市
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
1963年至1985年,全市共有退休职工13856人,退职职工1125人。
医疗待遇从1951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开始在搬运工会和建筑工会约1000名职工中实行了公费医
疗。由于当时工人比较年轻、身体好,家庭也没有什么负担,在实际执行中医疗费支付很少,大部分
保险基金上缴。1953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进一步增加,参加保险的人数已达2000余人。1983年,
全市共有196个全民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少部分集体企业也实行了劳动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统一实行公费医疗。此外,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属亲属还可以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
待遇。
病假待遇 1953年1月,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享受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1956年、1981
年本市病假待遇根据省有关规定,两次作了部分调整。
职业病待遇从1957年2月起,全市按照卫生部颁布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而退休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因工待遇
享受医疗服务、退休费用、丧葬抚恤和现金补助的待遇。
伤残待遇 1958年起,本市各企业单位根据劳动保险规定,职工在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时,可以在
指定的医院免费治疗。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补助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医疗终结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50%。1978年5月起,本市对因工负伤致残饮食起居需扶助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
生育待遇 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补助费、检查费、接生
费等待遇。开始每人发给5尺红布,以后改发给人民币4元。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从1979年9月起,全市对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发给时间从发放独生子女
证之日起发至子女14周岁。符合晚婚要求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给生育假半年。终身只生1个
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按退休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终身不婚、
不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
死亡待遇 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死亡后,付给一定的丧葬费、困难补助费
和救济费。1977年、1979年,本市对死亡职工家属所发放救济费、抚恤费按省规定数额进一步作了调
整。1985年,本市对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给肉价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属每人每月补助17元,但不能超过死亡职工的原工资。
优异保险待遇 1953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对于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疾病、伤残、
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厚待遇。1982年6月,经省批准市木器厂工人张茂胜提高退休费10%;
1983年11月,滕县酿酒总厂工人奚崇让、卓山铁矿工人韩荣海分别提高退休费5%。
第二节 职工劳动保险
视图
建国后,枣庄市开始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全市扩大了劳动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
高了劳动保险待遇。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1958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实行
了退休、退职制度。1978年,全市对退休、退职条件进一步放宽,并提高了待遇。从1983年起,全市
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
1963年至1985年,全市共有退休职工13856人,退职职工1125人。
医疗待遇从1951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开始在搬运工会和建筑工会约1000名职工中实行了公费医
疗。由于当时工人比较年轻、身体好,家庭也没有什么负担,在实际执行中医疗费支付很少,大部分
保险基金上缴。1953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进一步增加,参加保险的人数已达2000余人。1983年,
全市共有196个全民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少部分集体企业也实行了劳动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统一实行公费医疗。此外,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属亲属还可以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
待遇。
病假待遇 1953年1月,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开始享受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1956年、1981
年本市病假待遇根据省有关规定,两次作了部分调整。
职业病待遇从1957年2月起,全市按照卫生部颁布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而退休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因工待遇
享受医疗服务、退休费用、丧葬抚恤和现金补助的待遇。
伤残待遇 1958年起,本市各企业单位根据劳动保险规定,职工在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时,可以在
指定的医院免费治疗。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补助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医疗终结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50%。1978年5月起,本市对因工负伤致残饮食起居需扶助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
生育待遇 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补助费、检查费、接生
费等待遇。开始每人发给5尺红布,以后改发给人民币4元。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从1979年9月起,全市对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发给时间从发放独生子女
证之日起发至子女14周岁。符合晚婚要求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给生育假半年。终身只生1个
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按退休规定,加发退休金5%(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终身不婚、
不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
死亡待遇 1953年起,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死亡后,付给一定的丧葬费、困难补助费
和救济费。1977年、1979年,本市对死亡职工家属所发放救济费、抚恤费按省规定数额进一步作了调
整。1985年,本市对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发给肉价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属每人每月补助17元,但不能超过死亡职工的原工资。
优异保险待遇 1953年下半年起,枣庄地区对于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疾病、伤残、
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厚待遇。1982年6月,经省批准市木器厂工人张茂胜提高退休费10%;
1983年11月,滕县酿酒总厂工人奚崇让、卓山铁矿工人韩荣海分别提高退休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