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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军转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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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军转干部安置
1954年,全市人事部门开始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按需分配,尽可能职务相应,学用一 致,适当照顾”的原则,均作了妥善安置。 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执行原在部队的薪金标准。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军转干部的 工资待遇也在政策上做出一些新的改动。1963年,对军转干部的级别和待遇作了规定。军转干部到地 方后,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仍按军队原薪金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给薪金(如按地 方级别所领薪金,高于军队原薪金时,到地方后即按地方级别发给);军龄满15年的,转业后即按地 方级别发薪,为了照顾这些干部长期在军队服务的贡献,按其军龄长短,按月发给退役补助金,直到 本人所领的地方薪金达到其转业时军队的薪金标准为止。退役补助金的标准是: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 20年的,按军队原基薪的20%发给;军龄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基薪25%发给;军龄满25年 以上的,按军队原基薪30%发给。 196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市对转业干部的工资进 行了调整。 1976年后,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对军队转业干部,尽可能在工作、生活 各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使军转干部能安心干好地方工作。1976年至1985年,全市共接受安置军队转业 干部31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