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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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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福 利
建国后,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种生活福利制度,举办了各种集体福利事业。 1955年,滕县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国家干部定期补助28人,计5434元;临时补助414人,计5310元; 药费补助36人,计1540元;其他补助15人,计168元;家属经费补助250人,计250元;共计12702元。 1957年,峄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549人,全年福利费收入34042.76元,支出26317元,其中用 于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3618.40元,定期补助41人次2009元,临时补助668人次21609.40元;用于家属医药 费补助63人次2080元;用于家属死亡埋葬费补助7人次290元;用于其他项目补助8人次382.6元。全年福 利费结余7671.76元。 1958年上半年,峄县党政机关福利费收入12375元,支出9372元,结余30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 4172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200元,向地方工业投资5000元。 1959年,峄县福利委员会对机关干部福利费的使用,规定了改进办法。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0.6 元提取。使用范围是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必须由其抚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 所遗亲属生活困难及其家属患病、死亡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发生必须依靠公家帮助解决的其他特殊 困难的予以补助;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从严掌握,只对那些工资收入少、家庭负担重,确实维 持不住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才予以补助,要在福利费使用中贯彻群众路线,定期公布帐目,在群 众监督和协助下进行。县直单位的福利费批准权限是50元以下的补助由人事局研究,根据福利费收支 情况批复,定期向福利委员会汇报;50元以上的补助要提交福利委员会研究批复。是年,峄县党政机 关福利费收入19208元,支出5903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的173人次4865元,包括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02人 次2076元,家属医药费补助26人次1096元,家属死亡补助13人次400元,其他32人次663元,用于集体福 利事业1038元。除开支外结余13305元。 1964年,国家机关福利费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4149人,福利 费收入总额129230元,支出79111元。其中用于补助个人2261人次77621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490元,包 括幼儿园500元, 防暑饮料7元,春节慰问病人58元。另外,分拨中央救灾款46300元,临时增拨福利费 7800元,补助个人1100余人次。 1979年,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总计6963人,福利费收入总额91206.60元,支出88558.52元。其中补 助个人2250人次63772.74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24785.78元。全年结余2647.08元。 1981年,枣庄市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计112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225080元,支出226617.17元。 其中补助个人3400人次94255.90元;补助集体福利事业132361.27元,包括托幼补助5416.81元,防暑降温 补助27061.83元,其他补助35805.29元。全年超支1537.17元。 1984年, 枣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为45018人,福利费收入总额为963895.54元,支出总额 937828.26元。 其中补助个人11836人次计款348508.20元,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589319.96元。 全年结余 29550.69元。 1985年, 枣庄市国家机关、 党派团体、 全民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42394人, 福利费收入总额 883003.11元,支出总额857735.20元,年度福利费结余25267.91元。全市历年福利费累计结余13094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