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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惩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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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惩 戒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建国后,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监察工作属滕县、 峄县县政府监察委员会管理。 1955年,监委撤销后,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由人事科承办。是年,滕县受理46起违纪案件。其中违法 乱纪8起,违反政策10起,男女作风问题3起,违反纪律2起,丧失阶级立场3起,失职4起,贪污行贿10 起, 官僚作风2起,渎职4起。结案处理中,行政记过2人,记大过3人,警告3人,开除公职3人,撤职 16人,降级1人。 1957年,滕县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2起56人。其中经济问题、作风问题18人,违法乱纪4人,失职5人, 其他29人。结案处理中,记大过10人,降级1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10人,法办管制25 人。 1958年,滕县86名干部违纪,处理80人。其中坏分子35人,作风问题13人,失职2人,违法乱纪7人, 贪污18人,违反规章制度5人。对于这些人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随着监察机构的完善,本市行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58年以后的几年中,滕县、峄县人 事科、监察室本着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大家,改造犯错本人的原则,对一些犯错误的人进行 了处理。1959年,全市处分168人,其中贪污偷盗21人,违法乱纪、强迫命令25人,工作失职14人,打 击报复3人,两性关系20人,丧失立场21人,严重右倾4人,反革命坏分子4人,蜕化变质2人,其他56 人。 在处理这些人员中,开除28人,开除留用1人,取消干部待遇1人,记大过24人,降职11人,降级 23人,撤职4人,其他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1960年,全市处分了68人。其中违犯国家政策法 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规章制度的9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13人,浪费国 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的2人,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1人,泄露国家机密的1人,腐化堕落 的14人,犯其他严重错误的22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警告1人,记大过7人,记过4人,降级4人,撤 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21人,作其他处理的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 1961年全市监察工作紧密围绕生产救灾,整风整社,深入了解国家机关人员违犯国家纪律的情况; 检查处理继续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等问题;查处克扣救济粮 款物资,打骂群众,逼死人命,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事件;调查造成饿死人等严重后果;查处贪污盗窃,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是年,仅滕县就受理54起违纪案件,结案处理 44起。其中违章11起,失职7起,贪污20起,打骂群众1起,一贯道骨干1起,道德败坏4起。对于违纪 人员,开除13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撤职9人,降级1人,记大过7人,记过9人。 1962年,本市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处理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进行资本主义的非法活动、危 害农业生产的行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国家制度和特殊化行 为;破坏国家集体统一领导,对抗执行上级的指示,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分散主义、 本位主义行为;破坏国家民主集中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同 群众关系的行为;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腐化堕落的行为。是年,滕县组织检查组27个70余 人共查处大小案件70件。其中重大案件38起,商品走后门6起,贪污盗窃16起,道德败坏1起,男女关 系6起,违法乱纪4起,工作失职1起,投机倒把4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监察工作中断。1980年以后,这项工作才 又逐渐开展起来。1981年,枣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干部在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不正 之风进行了调查,并以枣庄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国行政机关监察工作属滕县、峄县县政府 监察委员会管理。1955年,监委撤销后,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由人事科承办。是年,滕县受理46起违 纪案件。其中违法乱纪8起,违反政策10起,男女作风问题3起,违反纪律2起,丧失阶级立场3起,失 职4起,贪污行贿10起,官僚作风2起,渎职4起。结案处理中,行政记过2人,记大过3人,警告3人, 开除公职3人,撤职16人,降级1人。 1957年,滕县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2起56人。其中经济问题、作风问题18人,违法乱纪4人,失职5人, 其他29人。结案处理中,记大过10人,降级1人,撤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10人,法办管制25 人。 1958年,滕县86名干部违纪,处理80人。其中坏分子35人,作风问题13人,失职2人,违法乱纪7人, 贪污18人,违反规章制度5人。对于这些人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随着监察机构的完善,本市行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58年以后的几年中,滕县、峄县人 事科、监察室本着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大家,改造犯错本人的原则,对一些犯错误的人进行 了处理。1959年,全市处分168人,其中贪污偷盗21人,违法乱纪、强迫命令25人,工作失职14人,打 击报复3人,两性关系20人,丧失立场21人,严重右倾4人,反革命坏分子4人,蜕化变质2人,其他56 人。 在处理这些人员中,开除28人,开除留用1人,取消干部待遇1人,记大过24人,降职11人,降级 23人,撤职4人,其他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1960年,全市处分了68人。其中违犯国家政策法 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规章制度的9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人,贪污盗窃国家财产13人,浪费国 家资财、损坏公共财物的2人,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1人,泄露国家机密的1人,腐化堕落 的14人,犯其他严重错误的22人。在处理这些人员中,警告1人,记大过7人,记过4人,降级4人,撤 职9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21人,作其他处理的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 1961年全市监察工作紧密围绕生产救灾,整风整社,深入了解国家机关人员违犯国家纪律的情况; 检查处理继续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生产瞎指挥风等问题;查处克扣救济粮 款物资,打骂群众,逼死人命,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事件;调查造成饿死人等严重后果;查处贪污盗窃,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使国家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是年,仅滕县就受理54起违纪案件,结案处理 44起。其中违章11起,失职7起,贪污20起,打骂群众1起,一贯道骨干1起,道德败坏4起。对于违纪 人员,开除13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撤职9人,降级1人,记大过7人,记过9人。 1962年,本市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处理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进行资本主义的非法活动、危 害农业生产的行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私分国家集体财产,破坏国家制度和特殊化行 为;破坏国家集体统一领导,对抗执行上级的指示,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违反财经纪律的分散主义、 本位主义行为;破坏国家民主集中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同 群众关系的行为;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腐化堕落的行为。是年,滕县组织检查组27个70余 人共查处大小案件70件。其中重大案件38起,商品走后门6起,贪污盗窃16起,道德败坏1起,男女关 系6起,违法乱纪4起,工作失职1起,投机倒把4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监察工作中断。1980年以后,这项工作才 又逐渐开展起来。1981年,枣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机关干部在商品流通领域里的不正 之风进行了调查,并以枣庄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 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重新明确了干部处分的批准权限,即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 职位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副职和 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 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处分,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以上各类人员纪律处分,由市人事局承办。1982年,市人事局共受理科级干部违纪案件2起,均 给予撤职处分。 1985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市人事局承办的干部处分批准权限又作了调整,即负责承办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批工作;负责承办 市人大决定任命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人民 政府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各种纪律处分的审理工作。是年,给予副局级干部撤职处分1人。 农村人民公社监察枣庄市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始于1963年。枣庄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 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具体规定公社各级监 察委员会根据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规模的大小设置,公社一般可设7至9人,大队设5至7人;生产 队设3至5人,或只设1至2人监察员。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 举。当时,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任务是围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结合整社,检查破坏人民公社集体 经济从事非法的资本主义活动和危害农业生产的行为;检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挥霍浪费,多吃多 占,徇私舞弊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检查干部滥用职权,欺压群众,侵犯群众权益的行为;检查干 部腐化堕落,违反共产主义道德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处理社员的检举、控诉和申诉。 1965年7月,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交由贫协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