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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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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特殊丧葬
中年死亡,上有尊亲健在,下有儿女尚幼,丧事从简,停尸于偏房。仅报丧亡信息不发丧帖,三 日便葬。旧时,也有俟尊亲故后合并发丧者,谓之“发老丧带少丧”。 婴儿夭折,称之为“殇了”,被斥之为是催索前辈孽帐的“讨债鬼”,以谷草裹尸,于夜间抛至 乱尸岗或荒郊野外。踅身疾走,须绕道辗转回家,以免“讨债鬼”再跟回来。 少亡,亦无停尸丧葬之仪,于午后由叔伯埋葬于林地角落,无棺木。 作奸犯科,死于非命者,族家以为耻,无葬礼,不吊唁祭奠,族人拒其入葬祖林,多葬于荒郊野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