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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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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仲裁检验
枣庄市质检所自1984年起,开展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执时的仲裁。1984年第一季度,部分 用户反映,市燃料公司出售的生活用煤质价不符。市质检所会同市物价局、市燃料公司一起到用户处 取样,经检验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质价相符,澄清了用户的误解。 1984年5月,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冶化局对滕县农工商劳动服务社经销的假磷肥 进行调查检验,封存磷石膏3万斤,没收非法收入7万元。1984年7月协助市法院对市中区焦厂出售的不 合格焦炭(泼水之后出售)进行抽样做模拟试验,为市法院定案提供技术依据。1985年12月,薛城啤 酒厂从浙江省海宁县力洋麦芽厂购进100吨生产啤酒用的原料大麦芽,价值92700元。因质量争执,向 法院起诉。市质检所受法院委托到现场抽样进行质量分析,为法院定案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