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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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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经济合同管理
枣庄地区在商品交换中有合同性质的契约由来已久。到了近代,合同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渐 趋完善,内容更加详细。 建国初期,枣庄市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由供销社负责。工作重点是基层供销社与社员之间代购代 销的合同。60年代初,合同形式又有了发展。购销合同分为三种,属于第一类农副产品的是统购合同; 属于第二类农副产品的是派购合同;属于第三类农副产品的是议购合同。三种合同有的分开订,也有 的合起来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合同制度被废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合同制度开始恢复。1979年,全市1328件价值1751万元的工商、农商、 商商合同,大部分集中在商业和供销系统,没有合同管理机关的鉴证和监督,很多合同不能严格履行, 造成扯皮。 1980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开展经济合同制的重大意义,印制合同 书5000份。分送有关单位试用。此外,选择北庄公社为推行合同制试点单位,在干鲜果品、调味品收 购中, 签订了三种合同, 即收购合同、预购合同、购销代存合同。这一年,全市鉴证各种经济合同 214份,总值1049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9份,832万元;农商合同201份,近70万元;商商合同7份,126万 元;其他合同4份,19万元。组织修订合同10份,金额22万元。 1982年7月,《经济合同法》颁布实行。枣庄市工商合同从原来的轻纺业扩大到外贸服装业。农商 合同由原来的干鲜果品、调味品扩大到药材、蔬菜、水果。合同鉴证全年增加到1314份,7500万元。 1983年,各区、县及大部分基层工商管理所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1985年,全市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向全市16个单位颁发了“重合同、守信用”横匾 和荣誉证书。对违法合同和无效合同,及时进行查处和确认。全年共鉴证合同1002份,金额5302.99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