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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体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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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个体经济管理
枣庄地区有沿街叫卖的小贩,廊下设摊的摊商历史久远,早在元代就有了烧制和经营瓷器的商人 以及私人煤炭开采。到解放前夕,枣庄私营工商业已很少。 建国后,各县人民政府及时地执行对私改造政策,进行了摊贩的登记发证工作。摊贩申请登记持 当地公安机关或区政府的户籍证明,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摊贩营业证。同时将所发 的副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给税务部门备查。当时摊贩的登记收费规定: 1、资本额在10万元(旧币、下同)以下者,只收书表、证明工本费,免收登记费。 2.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者,每件收取登记费两千元。 3.资金在50万元至300万元者,每件收取登记费一万元,超过300万元者,按坐商登记办理。 1953年,本市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1954年,枣庄地区各县政府成立了对私改造办公室。 在商业局、工商联合会及当地区委的配合下,将私营企业按行业组成了合作组织,较大的棉布、百货 铺户组成棉布联营社和百货联营社,较小的摊贩组成合作店。1956年初,滕县城区共有小商小贩647户, 组织起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7个;组织起自负盈亏、自劳自得的合作小组468户。到1956年底,枣庄地 区的对私改造工作基本结束。 1958年,本市所有个体、小集体所有制商业、手工业向大集体和全民所有制转变。到1961年,全 市商业网点由1958年的1386个减少到532个,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 全市又进行了调整,将并于国营、公私合营的一部分小商贩调整出来,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 销和经销,并允许其参加集市贸易和城乡贩运。是年,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又有所增加。1963年,仅滕 县就有个体商贩4870户,其中城镇1035户,农村3835户。 1964年下半年,本市对于个体户中领证不经营的;严重投机违法,经过教育不改者;应当回乡参 加生产的人员;家庭生活有来源,经营商品又是市场不需要的;当地没有正式户口的;没有经营条件 的老弱病残人员进一步作了清理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停止。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个 体经济政策放宽,个体工商业户又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979年,全市进行了以特种行业为重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年底,全市特种行业登记2120户,发证 的有1213户。其中印铸业11户,旅店业98户,修理业141户,废品收购业963户。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发证 1898户,其中手工业154户,饮食业72户,商业443户,修理服务业1203户,其他26户。另外,农村 “四坊”发展了268户,熟食业101户,饮食加工业161户。1981年底,全市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 户达7593户,9703人。 1982年,枣庄市开始允许私人长途贩运农副产品,允许用机动车辆贩运,个体户可以请帮手带徒 弟。为了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全市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相继成立。1983年,个体工商业户已 遍布城乡,个体工商业零售额达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21113 户,从业人员34145人,其中安排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121人(户)。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个体经 营户的管理, 对个体户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违反经营规定的,无证经营的,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1984年,全市建立了个体户档案,并换发全国统一的个体营业证。 1985年,本市个体运输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民进城经商的个体户上百户。年底,全市个体户发展 到34710户,从业人员达到了60589人,全年零售总额为两亿多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