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枣庄地区当局就开始结合征税纳赋对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鸦片战争”后,清政
府对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单独颁发条例规定,由商团具体贯彻执行政府的法规。
民国期间,枣庄地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的建设科负责。当时,枣庄地区的工商企
业主要分布在滕县、峄县驻地,以及枣庄、齐村、陶庄等城镇。由于战乱连年,工商业受到冲击,市
场比较萧条,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主要靠外地供应。市驻地仅有煤矿、面粉厂、铸锅厂、耐火砖厂、陶
瓷厂、电厂、卷烟厂等几家工矿企业。枣庄镇商业店铺主要分布在中心街,中心内街有27户,中心外
街19户,民主街11户,南马道11户,安宁街7户,共75户,网点比较集中。从抗日战争开始到1948年,
由于枣庄的局势比较混乱,致使一部分小店相继倒闭。
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1945年4月25日山东省工商总局下达了《关于迅速办理营业执照指示》。明
确指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目的、意义及具体方法步骤。在这期间,枣庄一带战争不断,省里的《指示》
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49年,随着全国的解放,党和政府实行扶持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枣庄市的工商业也随之
发展起来。峄县和滕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相继设立了工商科。遵照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
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县工商科在积极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个体联
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根据省1950年下达的《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
峄县工商科又制订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对已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地区,分别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登
记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三是规定了登记发证的具体手续和办法。滕县工商科也结合当地的情况制订了
具体贯彻意见。1951年,政务院颁布《私营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矿业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
例》的规定,滕县和峄县工商科对枣庄地区私营商业的开业、转业、歇业,统一进行管理,对国营、
集体企业的开业,由工商科统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工商科对没有营业执照的新商户,基本上符合经
营条件的商户, 给予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商户,责令停止营业。同时规定每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1952年,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本市对私营企业采取“赎买”政策,
实行和平过渡办法,把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部分私人所有制企业
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私人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各县都建立了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
全市共建13处工商联分会。在工商科的指导下,以工商联为主,在枣庄地区对工商企业普遍进行了登
记。是年,共登记工业企业1725户,职工4552人,资金204949万元(旧币)。
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国营商业占领了粮棉油全部批发阵地,扩大了国家和
公私合营经济比重,私营企业得到了改造。是年,原有私营棉纱商629户,经重新登记,批准为国家
代销的329户,转为其它行业的300户。1954年7月,国家对商业再次提出调整的措施,枣庄地区决定对
私营工商业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步,安排一步”的办法。把全市的私营小批发商和零
售商改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同时对理发、浴池、旅店、照相、饮食等私营行业也进行了
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小商小贩和手工业
者走上了合作化道路,部分小商小贩进入国营企业,枣庄地区各县工商科撤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
作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
1962年,枣庄市成立了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对枣庄镇、陶庄、临城三地18处合作商店、合作
小组及其下属82个门市部进行了登记,对1248名商贩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510人,发给营业执
照;对不符合条件的738人,予以取缔。1963年,本市成立了小商小贩联合会,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1964年,在全市合作店、组中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逐步推行在合作店、组中建立政治指导员制
度。全市工商行政部门加强了对合作店、组的管理和改造,同时对全市工商企业全面进行了登记。全
市进行登记发证的企业中,国营商业和供销社92户,1119个生产单位;国营工业42户,53个生产单位;
社队企业288户, 生产合作商店75户, 2091人;合作小组232户,1495人;街道行业小组156户,944人。
196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歇业、变更登记等办理了登记核准手续。对一部分国营和供
销社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变动的办理了变更登记。对没办理登记手续的而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全市的工商企
业登记管理工作被迫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的工商管理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对全市工业进行了普查登记,
颁发了新式营业执照。同时,还做了“经济户口”的管理工作。
1980年,全市开展了工业普查登记和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工作。全市840户工业企业中,全民所有制
企业90户,集体所有制企业750户。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74户,区、县属企业113户,街道办企业25户,
社队办企业536户,非工业部门办企业69户,学校办企业19户,团体办企业2户,军队办企业2户。通过
普查登记,摸清了全市工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职工人数、盈亏情况,对1791户商业、供销、交
通运输、建筑企业进行了登记发证。
1981年,本市对各工商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到1981年6月底,全
市已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3080户。从经济性质上分:全民企业451户,集体企业2628户,全民集体合营
的1户。从行业上分:工业1138户,商业945户,饮食业279户,服务业419户,交通运输业167户,建筑业
132户。在945户商业中,全民的239户,集体的706户。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经济立法不健全,任意跨行
业经营,随便抬高物价等问题,进行了整顿;对以展销为名搞不正当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清理。是年,
企业整顿的重点,是全市29户贸易货栈。到1981年底,全市登记发证的企业有4928户。
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326户国营和集体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其中工业39户,商业88户,
饮食业105户,服务业52户,修理业28户,运输业7户,建筑业7户。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整顿,
并作出规定:(1)集体企业符合开业条件的,予以换照;(2)同等条件下,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
员开办的企业优先换照;(3)企业有问题,清理整顿后符合开业条件的,予以换照;(4)退职、退
休有证人员,按省政府规定从严掌握,个别解决;(5)饮食行业,须持卫生许可证,方予换照;(6)
外地来枣庄市从事建筑、运输的企业,须持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到公安部门报批临时户口,方
审批办照。
1983年,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本市加强了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和经常
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作风、价格政策,食品卫生等进行多次检查,并处理了一
批严重违法户。全市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全年对工商企业换发营业证3891户。按经济性质分:
国营783户,集体3108户;按行业分:工业1485户,商业1298户,饮食业345户,服务业229户,运输业128
户,建筑业136户,其它行业270户。
1984年,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市各企业的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企业名称,又进行核准登记,对企业登记发证适当放宽了限制,简化了手续。1984年7月份
以前,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的登记和核准发证权归市工商局;从1984年7月开始,市属和市属以上的企
业登记和核准发证权,下放到区县工商局办理。一般企业的开业登记只需要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的批件,即可办理。是年,全市发证企业为4953户,其中国营649户、集体4259户。在发证的企业中,
乡镇企业多达3370户。
1985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
全市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共64户,参与经营的党政干部共77人。按上级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
没有前途和不具备开业条件的15户企业,吊销了营业执照;对有发展前途而与党政机关经济不清的34
户企业,责令其人、财、物同机关脱钩,使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应停办的15户企业,整顿后
交给符合办企业的单位经营,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党政干部在企业担任实职或兼职的,有的撤出,有
的同原单位脱钩,转为企业干部。同年,对全市已经开办的856户“公司”、35户“中心”进行了整顿。
对一无资金,二无人员,三无设施,四无场地的“皮包公司”,以及不具备条件而挂“公司”、“中
心”大牌子的单位,进行了核查,分别作了注销、撤销和变更登记处理。全市撤销“公司”、“中心”
467户,其中不具备公司条件的薛城区65户,市中区134户,峄城区46户,台儿庄区56户,山亭区59户,
滕县107户。对无证经营的“公司”、“中心”依法全部取缔。
第二章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视图
明清时期,枣庄地区当局就开始结合征税纳赋对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鸦片战争”后,清政
府对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单独颁发条例规定,由商团具体贯彻执行政府的法规。
民国期间,枣庄地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的建设科负责。当时,枣庄地区的工商企
业主要分布在滕县、峄县驻地,以及枣庄、齐村、陶庄等城镇。由于战乱连年,工商业受到冲击,市
场比较萧条,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主要靠外地供应。市驻地仅有煤矿、面粉厂、铸锅厂、耐火砖厂、陶
瓷厂、电厂、卷烟厂等几家工矿企业。枣庄镇商业店铺主要分布在中心街,中心内街有27户,中心外
街19户,民主街11户,南马道11户,安宁街7户,共75户,网点比较集中。从抗日战争开始到1948年,
由于枣庄的局势比较混乱,致使一部分小店相继倒闭。
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1945年4月25日山东省工商总局下达了《关于迅速办理营业执照指示》。明
确指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目的、意义及具体方法步骤。在这期间,枣庄一带战争不断,省里的《指示》
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49年,随着全国的解放,党和政府实行扶持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枣庄市的工商业也随之
发展起来。峄县和滕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相继设立了工商科。遵照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
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县工商科在积极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个体联
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根据省1950年下达的《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
峄县工商科又制订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对已登记的和未登记的地区,分别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登
记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三是规定了登记发证的具体手续和办法。滕县工商科也结合当地的情况制订了
具体贯彻意见。1951年,政务院颁布《私营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矿业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
例》的规定,滕县和峄县工商科对枣庄地区私营商业的开业、转业、歇业,统一进行管理,对国营、
集体企业的开业,由工商科统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工商科对没有营业执照的新商户,基本上符合经
营条件的商户, 给予登记; 不符合条件的商户,责令停止营业。同时规定每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1952年,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本市对私营企业采取“赎买”政策,
实行和平过渡办法,把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部分私人所有制企业
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私人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各县都建立了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
全市共建13处工商联分会。在工商科的指导下,以工商联为主,在枣庄地区对工商企业普遍进行了登
记。是年,共登记工业企业1725户,职工4552人,资金204949万元(旧币)。
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国营商业占领了粮棉油全部批发阵地,扩大了国家和
公私合营经济比重,私营企业得到了改造。是年,原有私营棉纱商629户,经重新登记,批准为国家
代销的329户,转为其它行业的300户。1954年7月,国家对商业再次提出调整的措施,枣庄地区决定对
私营工商业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步,安排一步”的办法。把全市的私营小批发商和零
售商改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同时对理发、浴池、旅店、照相、饮食等私营行业也进行了
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小商小贩和手工业
者走上了合作化道路,部分小商小贩进入国营企业,枣庄地区各县工商科撤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
作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
1962年,枣庄市成立了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对枣庄镇、陶庄、临城三地18处合作商店、合作
小组及其下属82个门市部进行了登记,对1248名商贩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510人,发给营业执
照;对不符合条件的738人,予以取缔。1963年,本市成立了小商小贩联合会,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1964年,在全市合作店、组中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逐步推行在合作店、组中建立政治指导员制
度。全市工商行政部门加强了对合作店、组的管理和改造,同时对全市工商企业全面进行了登记。全
市进行登记发证的企业中,国营商业和供销社92户,1119个生产单位;国营工业42户,53个生产单位;
社队企业288户, 生产合作商店75户, 2091人;合作小组232户,1495人;街道行业小组156户,944人。
196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歇业、变更登记等办理了登记核准手续。对一部分国营和供
销社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变动的办理了变更登记。对没办理登记手续的而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全市的工商企
业登记管理工作被迫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的工商管理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对全市工业进行了普查登记,
颁发了新式营业执照。同时,还做了“经济户口”的管理工作。
1980年,全市开展了工业普查登记和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工作。全市840户工业企业中,全民所有制
企业90户,集体所有制企业750户。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74户,区、县属企业113户,街道办企业25户,
社队办企业536户,非工业部门办企业69户,学校办企业19户,团体办企业2户,军队办企业2户。通过
普查登记,摸清了全市工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职工人数、盈亏情况,对1791户商业、供销、交
通运输、建筑企业进行了登记发证。
1981年,本市对各工商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到1981年6月底,全
市已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3080户。从经济性质上分:全民企业451户,集体企业2628户,全民集体合营
的1户。从行业上分:工业1138户,商业945户,饮食业279户,服务业419户,交通运输业167户,建筑业
132户。在945户商业中,全民的239户,集体的706户。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经济立法不健全,任意跨行
业经营,随便抬高物价等问题,进行了整顿;对以展销为名搞不正当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清理。是年,
企业整顿的重点,是全市29户贸易货栈。到1981年底,全市登记发证的企业有4928户。
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326户国营和集体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其中工业39户,商业88户,
饮食业105户,服务业52户,修理业28户,运输业7户,建筑业7户。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进行了整顿,
并作出规定:(1)集体企业符合开业条件的,予以换照;(2)同等条件下,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
员开办的企业优先换照;(3)企业有问题,清理整顿后符合开业条件的,予以换照;(4)退职、退
休有证人员,按省政府规定从严掌握,个别解决;(5)饮食行业,须持卫生许可证,方予换照;(6)
外地来枣庄市从事建筑、运输的企业,须持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到公安部门报批临时户口,方
审批办照。
1983年,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本市加强了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和经常
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作风、价格政策,食品卫生等进行多次检查,并处理了一
批严重违法户。全市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全年对工商企业换发营业证3891户。按经济性质分:
国营783户,集体3108户;按行业分:工业1485户,商业1298户,饮食业345户,服务业229户,运输业128
户,建筑业136户,其它行业270户。
1984年,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市各企业的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企业名称,又进行核准登记,对企业登记发证适当放宽了限制,简化了手续。1984年7月份
以前,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的登记和核准发证权归市工商局;从1984年7月开始,市属和市属以上的企
业登记和核准发证权,下放到区县工商局办理。一般企业的开业登记只需要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的批件,即可办理。是年,全市发证企业为4953户,其中国营649户、集体4259户。在发证的企业中,
乡镇企业多达3370户。
1985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
全市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共64户,参与经营的党政干部共77人。按上级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
没有前途和不具备开业条件的15户企业,吊销了营业执照;对有发展前途而与党政机关经济不清的34
户企业,责令其人、财、物同机关脱钩,使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应停办的15户企业,整顿后
交给符合办企业的单位经营,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党政干部在企业担任实职或兼职的,有的撤出,有
的同原单位脱钩,转为企业干部。同年,对全市已经开办的856户“公司”、35户“中心”进行了整顿。
对一无资金,二无人员,三无设施,四无场地的“皮包公司”,以及不具备条件而挂“公司”、“中
心”大牌子的单位,进行了核查,分别作了注销、撤销和变更登记处理。全市撤销“公司”、“中心”
467户,其中不具备公司条件的薛城区65户,市中区134户,峄城区46户,台儿庄区56户,山亭区59户,
滕县107户。对无证经营的“公司”、“中心”依法全部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