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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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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工资基金监督
1960年,枣庄各银行按照“普遍试行、重点掌握、内粗外细、逐步提高”的原则,对凡应管单位 均全部执行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77年,全市不论任何单位,任何性质的工资性开支,均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银行增设工资基 金管理簿,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逐级批准下达年(季)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抄送同 级开户银行监督支付、非经上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无论人数和钱数都不准超过下达的计划, 各区、县行严格监督执行。1980年,本市取消了工资基金管理簿,增设工资基金台帐,借以考核计划 执行情况,并作为填报工资计划季报的依据。 1984年9月,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本市对工资基金和奖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工资、奖 金按劳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实行总额控制监督,改变逐笔审批和分项控制的做法。对建筑安装、 矿山等行业,实行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计件提取工资的单位以及国营小企业实行承包的,工资、 奖金由企业自行掌握发放。 1984年下半年以后,社会上出现了种种不正之风,有不少单位随意长级、靠级,滥发奖金、补贴, 消费基金出现了失控现象。为严肃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枣庄市银行系统同市劳动 局等单位于1985年10月份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单位工资基金的支付要依 据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规定任何单位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不准擅自扩大国家规定的津贴、补 贴范围和提高标准。凡是违反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其多支付的工资坚决扣回。各银行通过建立工 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片),加强柜面监督和检查,控制了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