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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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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结算管理
帐户管理本市各银行对申请开户的单位,认真审查,履行有关手续。对租借帐户,自由借贷和利 用帐户套取现金等不法行为都坚决进行阻止。1958年,本市曾取消了对开立帐户的审查,结果造成帐 户管理混乱。1959年,纠正了这一做法,对已开立的帐户进行审查清理。按照开户规定,符合的保留, 不符合的注销旧户,开立新户。1976年5月,省行下达了对银行帐户进行全面调查整顿的通知,全市各 银行根据调查,弄清了资金性质,核实了帐户性质,揭露了一些利用帐户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少企业、行业划小核算单位,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市各银行 既坚持原则,又灵活掌握,对确属划小核算单位的准予开户。同时放宽开户条件,对凡经工商管理部 门发给营业执照的集体、个体工商户也予以开立帐户。对企业的专用基金,设立专用帐户,加强管理。 1984年底,枣庄市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 存款户和贷款户。 结算纪律本市各银行为了维护开户单位的利益,在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中,对无故不付款的单位强 制扣收应付的款项;对延期付款的单位,代销货单位收取延期赔偿金;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 面金额处以罚金;对经常不讲信用,而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单位,停止使用支票及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953年12月,滕县人民银行对祥合百货店开发空头支票,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该店 于1953年10月7日,交纳税款开给百货公司45万元的支票一张,当时共有存款余额48万余元。13日,又 向外地汇款开出30万元支票,当时其存款余额仅为3.6万元,为严肃结算纪律,滕县人民银行责令该店 写出检查,送发本城各同业工会和各区工商联合会,并印刷100份,在本城传播,罚款50万元(以上均 为旧人民币)。1963年,枣庄市蔬菜公司就银行结算纪律松弛,造成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进 行了函告,市行及时复函,并提出了改正措施。 1984年底,枣庄市人民银行对在市行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皆加强管理,又开办了 票据交换业务,订立了票据交换时间,严肃了银行结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