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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清仓核资与清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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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清仓核资与清理货款
清仓核资 1962年,本市建设银行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 按照规定的清理范围,对县以及县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设部门,在建和停建的建设单位,以及基本建 设材料供销企业历年来的基本建设结余物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一年的努力基本上摸清了家底, 做到帐实相符。是年,全市清仓工作中20个建设单位全部完成清仓核资工作,经过复查验收,基本符 合国家清仓核资要求。全市15户企业报损物资达862.7万元,经审查核实后为80.3万元。市拖拉机修理 厂原报损失3.51万元,经查实是动用库存设备安装计划外工程,对此拨款人员坚持原则不同意列报损 处理,维护了国家利益。 1979年,针对基本建设中结余资金多,使用效率低,物资分散,底子不清的现象,基建清户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起来。枣庄市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建安企业、 地质勘探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贯彻意见”。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市统一安排和领导下,由点 到面认真清理。截止12月底,只有48个单位基本清完,清结余资金2309万元,占应清资金的56.4%。其 中50万元以上的14个单位,除电力二处外,全部清查完。银行系统并会同主管局组织验收了6个单位。 在清产过程中,共核实盘盈74.49万元,盘亏26.73万元,待报废损失147.39万元,其中批准的94.05万元。 共检查仓库39处,审查报废设备361台件,核对帐目595笔,审查报废工程5处。对单位提出的报废、报 损设备,经过逐件验查,否定报废设备22台件,价值12.55万元。 清理货款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建设银行协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开展了清理拖欠货款的 工作。解决了基本建设与生产,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影响资金周转的问题,对于国民经济 的调整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962年5月,对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单位1961年底以前与1962年5月底以前拖欠生产企业、供销企业 和外贸部门的设备、材料价款及运杂费进行了认真地清理。这次清理拖欠货款,凡属于1961年底以前 的,由财政部门从上年财政结余中拨款解决。凡属1962年7月底以前的,在当年国家基建拨款控制数内 解决。在清欠中发现1962年7月31日以前拖欠货款单位共有9户,其中中央级2户,即枣庄矿务局和枣庄 电厂,共拖欠1961年货款614.56万元。应收回1961年底转帐专款66.4万元。地方3户,即市工业局、市商 业局、 薛城焦化厂, 1961年底3户拖欠货款54.26万元。 另外地方级4个单位应收回1961年底转帐专款 39.75万元。经过清理,1961年底总计拖欠668.82万元,到10月底偿还611.34万元,占应偿还欠款的91.41 %;应收回1961年底转帐专款106.15万元,到10月底共收回74.28万元,占应收回的68.45%。1962年7月31 日以前拖欠货款79.91万元,到10月底偿还67.32万元,占应偿还款的84.26%。此次清理货款工作至1963 年结束。 1979年,全市建设银行集中力量配合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建筑企业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并 再次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欠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