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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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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 币
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法币政策实施办法》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 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银。凡银钱行号、 商店及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交由指定机关兑换法币。枣庄地 区公私金融机构执行了法币政策。法币在枣庄市场广泛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