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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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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税种税率
契税枣庄市征收契税年代久远,清朝末年、民国时期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常有变动,买契高达15 %,典契为10%。1933年,枣庄地区的峄县国民党政府征收契税2647元。征收契税的同时,每契纸一 张,并代征教育附捐2角,计洋1733元。1947年,解放区征收契税税率为30%,滕县共征契税22555610元 (法币)。建国后契税仍保留,但未开征。 地丁税明代,枣庄地区实行赋、役分征,尔后将徭役折成丁银,并入田赋,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 个税目。清代,枣庄地区执行“摊丁入地”的办法,地丁合一,开始征收地丁税。民国时期沿用清制, 除征收地丁税之外,另有附捐。1930年,峄县地方附捐每丁银1两,带征3元3角1分4厘。地丁额任务为 白银23288两,因历年地方不靖,未能如数收齐。峄县实征地丁税42000元,附征洋253元;漕米908石, 每石附征洋0.60元,共征106805元。建国后,改征农业税。 盐税盐税税率较高,是清代枣庄地区主要税种之一。清代盐属官办,政府在盐场以低价收盐,高 价出售。峄县、滕县政府规定百姓只能用官盐而不准购买私盐。由于官敢是从泺口运来,运费昂贵, 私盐从淮安运来,运价低廉,因而官盐比私盐价格高出好多倍,百姓宁肯食用私盐而不肯购买官盐, 政府征收盐税十分困难。民国初年,枣庄地区的峄、滕县政府继续征收盐税。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也征收盐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食盐税率为每百斤征收30元(法 币)。 建国初期,峄、滕两县没有征收盐税。 1961年本市开征盐税,至1966年停止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枣庄市又开征盐税。 酒税晚清、民国时期,枣庄地区酿造酒坊比比皆是,酒税为主要税种之一。北洋政府于1915年创 办烟酒公卖,收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旧征收,实际上为变相加税。1932年起,国民党政府将啤酒、火 酒、洋酒先后改为统税,土酒税从量征税。1941年,本市酒税改为从价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各种酒类在产销税内征收,税率为白酒征10%,特种酒(白兰地、葡 萄酒、啤酒)征20%。仅1947年,滕县征收酒税达4949元。建国后,酒税停止征收。 矿产税枣庄地区矿税征收由来已久。1878年前征收矿税没有定例,官府随时随地可以任何名目派 捐、派税。清光绪年间,捐税之重莫过于盐,税收之大莫过于酒,陋规之多,莫过于煤窑。 1878年,峄县中兴矿局建立,峄县便有了征收矿产税条例。每出1吨煤,征收税银1钱,厘捐银5分。 1900年,中兴公司产煤29354吨,依上税率计算共征银4400余两。1901年产煤38719吨,合计交银5800余两。 1911年后,枣庄地区为奉系军阀所辖。1925年8月,张宗昌为了筹措军费,强迫加征煤矿出产税, 每吨4角。1925年下半年和1926年全年,中兴煤矿交纳矿产税465000元。 1928年,北伐军来到山东,战地政务委员会曾派财政专员征收矿产税。是年7月,山东省政府农矿 厅成立,援照前实业厅办法,征收矿区、矿产两税,分解农矿部及本省财政厅。1929年2月,改由省财 政厅征收矿产税。是年5月,矿产税又归农产厅管理。同年8月,矿产税又改由财政部矿税专员直接征 收。山东省境内共设两矿税专员,其一为财政部中兴煤矿税专员,办公处设在峄县枣庄镇。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枣庄煤炭,矿产税无人征收。 1948年, 陶庄煤矿恢复生产,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煤炭产量,按出售价格征收5%的矿产税,直至 1949年10月都是征以统税。建国后按货物税征收。 当税清代峄县、滕县城关都有当铺。中兴煤矿公司建矿之后,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矿区人口逐 年增多,矿工生活低下,在生活无法维持时,常将家中仅有衣物拿去典当。1927年至1937年间,枣庄 镇当铺就有五六家。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沿用清制,征收当税。1941年后,解放区人民政权将当税 并入营业税。建国后不久,当税即取消。 产销税 1946年,枣庄地区的解放区开始征收产销税。产销税征收项目包括消耗品、迷信品、特 违品。 消耗品产销税税率:卷烟税率每支征税6分,黄烟征3%,烟叶征5%。 迷信品包括:烧纸、黄表纸、香、鞭炮、锡箔五种,除此之外还有灶马、门神、冥票、冥洋,税 率为50%。 集市秤斗手续费为2%,咸水产品交易税税率为6%,淡水产品交易税税率为3%,行商税税率为3 %。 产销税征收范围较广,税额数量也较大。建国后产销税取消。 货物税货物税是建国后最早设立的主要税种之一。枣庄地区从1950年1月开始征收,后来合并在工 商统一税中。货物税原有细目1136个,1950年7月税制调整后,简并为358个,税目为38个。在税率设计 上将应纳的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在这个税种以内。货物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 %,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枣庄市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合并到工商统一税中。 商品流通税税目共22种。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属于税法列举品目(烟叶、麦粉、酒项、皮毛、原 木、有色金属、焦炭等)都征收商品流通税,但不再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等。 印花税 1935年,国民党政府在枣庄地区征收的税目中即有印花税。 建国初期,枣庄镇、临城镇、台儿庄镇、滕县四处都征收印花税,1950年扩大到整个枣庄地区。 印花税是枣庄地区建国后最早征收的税种之一。当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法,是按旧税法执行的。1951 年,全国统一印花税法规时,共有25个税目。1953年税制修正时,对印花税的12个税目中有关商事凭 证的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不再另外征收。其他未并部分, 按原规定执行。直到1958年改革税制时,将未合并的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内,从而取消了印花税税种。 利息所得税 1951年,枣庄地区开征利息所得税。全市虽有利息所得税税款收入,但数额不大, 到1959年则全部停征。 工商业税枣庄市于1950年1月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 临时商业税四种。 营业税根据工轻于商,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制定 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15%。 所得税根据企业每营业年度的利润总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0%。 摊贩营业牌照税是按摊贩的资本多少分等级定税,并交给摊贩营业牌照。税务机关则按其牌照的 等级税额,按季征收。 临时商业税于1951年9月开征。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经营粮 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1953年3月调整为6%,并将山货列为其他货品。经营其他货品税率 为6%(后改为8%)。此后税率又多次改变,1958年改革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将临时商业税的税 率调整为10%。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枣庄市开征工商统一税,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货进口、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农产品采购在采 购后所得支付的金额、工业品生产在产品销售后的销售收入;外货进口在进口后所支付的金额、从事 商业零售的销售收入金额、交通运输及服务业在取得收入后的业务收入金额为征税对象。工商统一税 是枣庄地区的主要税种之一,后合并到工商税中。 工商所得税枣庄地区1949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在1958年以前不是一个单独税种, 包括在工商业税内。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由工商业税中划出设为单独税种。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业, 在各个时期所得税税率各有差异。供销合作社在新建初期免征一年,期满后依20%税率征收。1957年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以五级累进征收。1961年后税率为39%,手工业合作社工商所得税免征三年。 1984年1月,税制变动,改为不分工业、商业,不分城镇和农村,不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 业户,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工商税枣庄市从1973年开始征收工商税,工商税税目为44个,税率为82个,而不同的税率只有17 个。纳税单位适用税目、税率由基层征收机关规定。几年中由于纳税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 通过及时向征收机关提出建议,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曾进行过多次税率修改和调整。后仍按产品适用税 率征收。 营业税 1928年,国民党政府在枣庄地区开始征收营业税。滕县1933年征收营业税达12522元,1947 年征收营业税107640581元(法币)。 1948年开始,本市营业税按季度征收。1949年2月,临城、滕县、枣庄、台儿庄等城镇开始征收营 业税,税率为5—35%(当时征收小米)。1949年下半年,陶庄、峄城、沙沟、杨官湖、重坊开始征收 营业税, 征收秋粮332147斤, 折合小米232500斤。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营业税在工商业税内征收。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 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单 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了纳税环节,适用税率为3%、5%、10%、15% 几种。1984年10月1日起,枣庄市开始征收营业税。 屠宰税民国时期,峄县、滕县就开始征收屠宰税。1934年,滕县征收屠宰税达2850元。1943年,枣 庄市范围内的解放区征收屠宰税以猪、牛、羊三种为限,税率按牲畜价格4%征收。1946年,征收屠宰 税规定为羊每只征10元,猪每头征30元,牛每头征100元。1947年,峄县征收屠宰税9567000元,滕县征 收屠宰税56776305元(法币)。 1950年12月,滕县、峄县开征屠宰税。屠宰税率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1954年6月,屠宰税税率作了部分修改,税率为15%;单位自宰自食的税率为13%;行商除按13%征收 外,销售时按8%征收临商营业税;农民委托合作社销售的征10%,委托屠宰商的征15%。1954年10月, 对猪、羊下货折肉计算交纳屠宰税,猪按10%折,牛按15%折,羊、驴、骡按10%折。1957年,猪、 羊、牛等屠宰税一律改为8%,计税价格按当地国营公司牌价。无牌价的按当地市场零售价计征。1969 年11月,生产队、生产大队、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社员屠杀的猪、羊按头征收屠宰税,猪每头2 元,绵羊每只4角,山羊每只2角。 1983年,灾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羊、驴、骡、马、牛六种,猪每头征屠宰税2元, 其他牲畜每头征屠宰税4元。国营食品公司(站)、集体、个体宰杀猪、羊、驴、骡、马、牛六种牲 畜按采购金额只纳3%的工商税,不纳屠宰税。1983年9月,全市决定羊暂免征收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民国时期,枣庄地区即征收牲畜交易税。1934年,滕县征收牲畜交易税为3465元。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亦征收牲畜交易税,牛、驴、骡、马四种牲畜买卖征收税款,税率按 买卖款的3%征收,税款由买方支付。1949年,买卖牲畜按头计征,每头合粗粮14斤。 建国初期,枣庄地区牲畜交易税为独立税种。交易税课税名目包括牛、马、骡、驴、骆驼、猪、 羊七种牲畜。1953年7月,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牛、马、骡、驴四种牲畜交 易税以买方为纳税人,税率为价格的5%。 1959年,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直至1961年12月,才对牛、马、骡、驴四种牲畜买卖恢复征收交 易税。 集市交易税全市于1962年4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2年8月5日,规定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 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五大类28个品目征收集市交易税。征收范围比全国减少了家禽、蛋品两大类。 集市交易税于1965年9月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1958年,枣庄镇、陶庄镇、滕县城关镇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63年扩大到薛城镇、 峄城镇、台儿庄镇。全市房地产税只对国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公私合营企业地产分 级征收,房地产税按原产值征收。税率为房产1.2%,地产1.8%,房租收18%,按年计算,每年征收 一次。 1965年,全市房地产税开征后的各地区间、企业单位间比较,税负高低悬殊,极不合理。当时的 台儿庄镇每亩税负6元3角,峄城镇每亩税负3元9角,枣庄镇、陶庄镇、薛城镇每亩税负只有1元左右。 因此,全市作了新的调整,解决了税负不合理的现象。197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把城市房地产税 下放地方管理,枣庄停征。 文化娱乐税建国前,枣庄地区就征收文化娱乐税。建国后,1950年枣庄市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 税,虽然有此税源,但征收税额为数很少。戏剧、电影税率为10—20%;舞场税率为50%;筵席税率 为10—20%,起征点3万元(折人民币3元);冷饮税率为10—20%,起征点1万元(折人民币1元);旅 馆税率为5—20%,起征点2万元(折人民币2元)。1953年3月,税制修正时,戏剧、电影部分,改征 文化娱乐税。1953年开征时,枣庄、峄县、临城县均无税源,只有滕县以10%的税率征收了部分税款。 1955年,峄县税务局在枣庄,陶庄两地按10%税率开征了文化娱乐税。其计算方法是如票价一角,适 用税率10%,剧院在售票时收一角一分。1966年文化娱乐税停征。 增值税从1983年1月1日起,枣庄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的区、县以上国 营、集体企业单位全面试行增值税。 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范围原则上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船、医疗器械、 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各种机器机械零部件。此外,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 扇同时试行增值税。税率规定农业机具及其零部件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为10%,自行车16%, 电风扇25%。1984年9月,规定凡生产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交纳增值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枣庄市开始征收产品税。凡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后,根 据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或者根据应税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奖金税 1984年1月,枣庄市开始征收奖金税。奖金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的国营企业)。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分别档次纳 税。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75×月标准工资总额。四个 月至六个月的比率:应纳税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3.55×月标准工资总额。六个月以上比率: 应纳税金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5.55×月标准工资总额。全市奖金税税收收入极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全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内建制镇、郊区乡 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及城郊乡的适用税率为5%,乡适用率为1%。枣庄矿 务局所属煤矿,按7%的税率交纳,由枣庄市税务局企业分局集中征收。个体固定工商业户和从事临 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少的,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按季或半年定期征收,填写 在“税收完税证”的地方附加栏内。代征和代扣代交单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照扣税部门 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全市全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9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