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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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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赋税制度
建国前,国民党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乱收税款,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制度,但税收非常混乱。 建国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开始征收印花税、产销税、屠宰税、秤斗 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对契约凭证征收。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峄县、滕县开始执行新税制。新税制规定除农 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峄县、滕县根据当地的税源,执行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 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 1953年1月1日起,原税制修正并施行新税制。峄县、滕县税务局试行了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 修定了工商业税,取消了特种行为消费税。对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 征牲畜交易税,棉纱统销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新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 1958年9月全国税制再次改革,枣庄地区税收也作了相应的变革。简并了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 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 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简化了计税价格和征税办法,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 分调整,同时将税目进行了简化。经过改革,本市工商税尚有9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 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合并了税种,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废除了税收上繁琐的征税办法,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枣庄市对“新兴工业”、 “五小工业”、“社队企业”及一些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单位,确定征税或减免税收。对于支援农 业生产的部分产品调低了税率。对部分高档生活产品调高了税率。 1983年, 全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共36户,其中大,中型企业 29户,小型企业7户。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23户。1984年,枣庄市共有35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其中 大、中型企业28户,小型企业7户。不实行改利税的企业仍为23户。 198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恢复 征收一些地产税,开征一些新税种。枣庄市从1984年10月10日起执行新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