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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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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枣庄市控制集团购买力始于1959年。1960年,枣庄市财政部门层层发动群众制订措施,分配节约 指标。 当年节约39.8万元,上交财政节约资金31.3万元。1961年,全市集团商品购买力压缩68.6万元。 1962年,枣庄市开始对控购主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的办法。全市审查核发了集团购物证424 份。1981年,本市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作了修订改进,加强了“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 工作。1982年,全市又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季报》和《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情况统计》的上 报办法。1985年,枣庄市财政部门认真做好集团购买力的控购工作,对专控商品的审批严格掌握,使 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之内。第六节 农业财务管理 建国以来,枣庄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财务管理重点抓了对各项支农事业费、支农资金及支农周 转金的管理。 1.加强事业费管理。1953年,枣庄地区实行县级财政体制,对县农场、兽医站、果园、苗圃等按 农业事业差额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力争保本自给不补助。1956年,全市农业事业机构增至32个,财务 管理由差额预算管理改按企业管理。1958年,全市对农、林、水利事业采取以收入抵支出的办法。当 年抵拨支出的业务收入为5.1万元。1960年,对农、林、水利、畜牧等部门事业经费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节约归单位留用。1961年,全市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统收统支的办法。1966年,全市对农 业“三场”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收差上交抵减事业费,支差由事业费补助”的办法。1979 年,对农业“三场”改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财政包干管理办法。1980 年以后,枣庄市对农、林、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2.加强支农资金的管理。枣庄市财政部门拨款支援农村发展生产始于1959年。是年,扶贫拨款283 万元。同时,财政部门帮助公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支农物资的管理。1960年,财政拨款116万 元,帮助穷队233个。1979年后,全市对支农资金试行合同制的办法。 3.支农周转金。枣庄市对支农周转金进行严格管理。首先由使用周转金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批后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1979年至1985年,全市共发放支农周转金260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