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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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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国时期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滕、峄两县的财政收入主要款项有田赋、税收、田赋附捐、杂捐、公款收入、公产收 入、省补助等项目。田赋和各项税收属省财政收入,其他项目收入均属地方收入。1930年,两县财政 岁入预算为198423元;1943年,两县财政岁入预算为4166080元。 田赋有正、附之别。正税届省,附税属县。滕、峄两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大宗。民国时期,田赋 款初分为地丁银、漕粮、租课三目。枣庄地区田赋赋额沿用清末额征的地丁银两、漕米数折征京钱、 银元或国币。完赋地亩也是沿用清额,征收标准仍用清制。 1912年,每两地丁银连耗折收京钱4800文,每石漕粮连耗折收京钱13800文。1914年,每两地丁银改 征银元2元2角(其中正税1元8角),每石漕粮折征银元6元。1928年,每两地丁银征洋4元(其中正税2 元2角)。1929年,省核定滕、峄两县应解田赋额为314163元,实正解省库仅158686元,实征只五成,欠 解省达155477元,其中峄县实征不足四成。从此年起,省财政厅在核定峄县岁入预算时,均按八折五 计算。 1934年至1935年,废除地丁银、漕粮米等名目,统称田赋。原征地丁银两改为第一期、第二期田 赋,原征漕米改为第三期田赋。省核定滕、峄两县田赋额为249209元。其中峄县年额征93152元,按八 折五计算为79179元。滕县一、二期田赋额164605元,三期田赋额为5425元。 1940年,滕、峄县日伪政权田赋额征数为249423元,但征收数仅为140251元。1941年,滕、峄县田 赋额征数为257321元,但征收数仅为11882元。 1945年,峄、滕县推行田赋改征实物。 抗日战争胜利后,枣庄地区战事频繁,国民党政府田赋征收时断时续。1947年,国民党山东省政 府呈免当年田赋未获准,奉命仍开征田赋,全省19个县市开征,滕县也被选为开征县。田赋征率按每 银1两征4元,每元征麦1斗,滕县田赋额征银37962两,合计最后征粮11844.04石。 各项税收滕、峄两县在民国时期的税收项目有地方统捐、矿产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契税、 印花税、烟酒税、花生税、油类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牙税、行税、筵席娱乐税等等,名目繁多。 两县税收归县地方收入极少,基本上是上解省库。 枣庄盛产煤炭, 军阀为筹措军费,非常重视煤炭矿产税的征收,往往强迫加征。1925年下半年至 1926年底,中兴煤矿就向军阀交纳矿产税达465000元。1929年,滕县设地方货物统捐总局,下辖枣庄、 临城、台儿庄、邹县、泗水、韩庄六个分局。在地方岁入预算中核定滕县地方货物统捐为76000元。滕、 峄两县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田赋附捐民国时期,田赋附捐是滕、峄县财政收入的大宗主要款项。田赋附捐本是征收田赋正税 带征的附加,其捐率连年增高,远远超过田赋正税。民国时期历代旧政权采取过不同的裁限。1913年 规定附税不得超过正税30%,1928年限定附税总额不得超过正税,1934年规定减轻田赋附加废除细杂 税捐。此后又决定田赋正、附总额不得超过地价1%,但这些表面措施限制不了田赋附捐的猛增。1930 年至1943年,枣庄地区田赋附捐占历年县地方岁入达八成以上,最高年度竟达98%。 1914年,每两地丁银带征附捐4角。1926年,每两地丁银加收军费善后临时附捐1元,漕米每石加 收附捐2元。是年10月至12月征收军事特捐,每两地丁银收特捐4元2角,每石漕米征特捐8元,一律解 征现洋。 1928年,每两地丁银带征附捐1元8角。1930年,滕县每两地丁银带征附捐2元5角5分,漕米每石带 征6元;峄县每两地丁银带征附捐3元3角1分4厘,漕米每石带征6元。1932年,因预算不敷支出,提请 追加附捐。是年,滕县追加两次,分别为11000元和21217元;峄县追加附捐22900元。1934年至1935年, 滕县一、二期田赋正税额每元征附捐7角3分4厘,第三期田赋正税每元带征1元,每元征临时附捐2分4 厘;峄县田赋正税每元征附捐9角3分。1942年,枣庄地区随同一期田赋每元带征省附捐1元,丁银每两 带征省临时附捐1元随二期田赋解省。1943年,滕县日伪政权田赋正税每元带征附捐14.80元;峄县日伪 政权田赋正税每元带征附捐29.30元。1947年,滕县国民党统治地区随田赋带征省县两级公粮三成。 滕、峄两县地方财政收入款项还有杂捐、公款、公产收入、行政收入及省补助费等。杂捐种类较 多,主要有契纸特捐、各集行捐、杂行特捐、煤捐、教育附捐、花生附捐等等。 二、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滕、峄两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县政权行政支出,维持地方治安支出,教育、建设经费 和其他支出。 县政权行政支出用于支付县政府各级行政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司法、公安、财政、教育、建设 等部门的经费支出。 1930年, 滕、 峄两县行政经费支出为48957元,占当年两县地方岁出预算总额的 24.67%。1932年,滕、峄两县行政经费支出为58158元,占当年两县地方岁出预算总额的27.6%。1935年, 滕、峄两县行政经费支出为68220元,占当年两县地方岁出预算总额的28.85%。 1942年,日伪控制滕县时,县公署各项行政经费支出为513123元,占当年县总支出的32.5%。 1947年国民党控制滕县时,县政府各项行政经费支出占全县支出预算的32.5%。 维持地方治安经费支出民国时期,维持地方治安经费支出是滕,峄两县支出较大的款项。这项支 出包括公安、警察队、警察所、警备队、民团、联庄会及保卫团等地方武装支出。 1930年,滕、峄两县警察队编制官佐30名、警察393名,年预算经费支出就达49794元。1931年至1932 年,滕、峄两县民团经费预算支出为90853元。1934年至1935年,滕、峄两县联庄会年训练经费预算支 出为97635元。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军队为加强其统治,治安经费开支比重猛增。1943年,仅警备队的经费开支 就占滕、峄两县财政总支出预算的60%,数额高达2510868元。 解放战争时期,地方财力枯竭。1946年,滕县用于地方保安支出占全县总预算支出的23%。 教育经费支出民国时期,枣庄地区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支出,历年来在支出预算中占着重要地位, 比重仅次于治安经费支出, 个别年度教育经费支出占据首位。 1914年, 滕、峄两县教育经费支出为 15327元。1942年,枣庄地区教育经费支出为217029元。 建设经费支出民国时期,滕、峄两县用于经济建设的经费开支比重较小。建设经费支出仅局限于 农场补贴、道路修补、零星水利工程、度量衡检定、气候雨量测定等支出以及为治安、战争需要服务 的电话通讯设施。1930年,枣庄地区建设经费预算开支为10783元,占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总额的7.8%。 1935年,枣庄地区建设经费预算开支为8340元。1943年,日伪县财政支出中建设经费开支为67445元,仅 占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总额的4%。1946年,国民党控制下的滕县建设经费开支仅占全县财政支出预算总 额的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