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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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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国后财政体制
1950年,中央决定统一全国财政收支,财力集中于中央。峄县、滕县等地方税及其他零星收入抵 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他收入一律解缴中央金库。1951年,财政体制改为省统一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 收支管理,专署指导调剂。 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各县正式成 为一级财政,有了明确的收支范围。当年县级预算收入包括: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 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管理的企业利润及折旧、县乡镇行政事业的公产收 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此外,还有收不抵支由省拨给的调剂补助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济建设费、 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其他费用。乡镇行政经费、干部补助费、公杂费及小学经费等均列入县预 算,统一支拨。 1954年至1957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预算收入继续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参与比 例分成的收入项目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公债。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峄县、滕县的固定收入项目未变,分成收入增加了企业 分成收入。是年,由于大办工业,财政支出过大,收支无法平衡,以致出现赤字。 1959年至1970年间,枣庄市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收入外, 其他各种收入全部划作地方收入,参与分成,不再按照不同类别划分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 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保证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设支出、中央行政支出、国防支出、援 外及债务支出外,所有其他支出划作地方支出,参与分成。不再区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 出。实行总额分成后,枣庄市的地方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及专项拨补数额均由上级审批核定。 1971年至1973年,枣庄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即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保证 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省核定全市的财政收支指标、包干上交数额及超收分成情况三年 各不相同。 1974年至1975年,本市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 政体制。省核定枣庄市财政收入的留成固定比例为2.8%,留成收入为108.6万元。1974年,枣庄市收入 仅完成指标的35%,短收2063万元。由于入不敷出,按照“支出包干”的规定,除收入全留作支出外, 省拨补助547.1万元,使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有余。1975年,全市财政收入超收,以区为单位对超收部分 按20%分成。滕县对超收部分也按20%分成。支出预算包干使用,节余不交,超支不补。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7年,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1978 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这四年,枣庄市实行的 财政体制基本上是以核定地方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挂钩,由总额分成或包干解决,地方机动财力与地 方完成收入的超收多少挂起钩来,多超多分。1976年至1977年,枣庄市两年超收737.4万元,地方分成 得524.1万元。1978年,全市增收268.3万元,地方分成120.7万元。1979年,全市短收642.4万元,无分成 收入;而市属各区县超收400.2万元,按25%分成100万元。 1980年至1981年,全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1年,全市工商税收入较1980 年增收2599.1万元,地方分成收入519.8万元。1982年至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办法。 省核定枣庄市总额分成比例:1982年为38.5%;1983年为39.75%,后定为37.1%;1984年为37.1%。 1985年,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本市仍执行“总额分成”的 财政体制。财政收支实现了平衡,保证了经济发展及各项事业支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