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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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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物价管理
外贸企业隶属中央财政,全国统收统支吃的是国家的大锅饭,支、县公司的经营原则是不赔不赚, 微利经营,对国家不承担利润任务,只承担换汇任务。因此,在经营管理中不注意经济效益,不重视 资金的合理使用,往往是重收购、轻管理,注重行政干预,不善于运用经济手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虽多次要求改革,曾制定多种改革方案,但都没有改成。1983年,支、县公司实行全额利润留 成,由于留成比例悬殊过大,收购出口商品经营费率偏低,又加与经营原则有矛盾,因而改善经营管 理的积极性仍然不高。 本市外贸部门,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下,本着稳定物价,有利生产,合理控制 换汇成本的原则,对物价不合理的因素及时进行了调整。 出口商品收购价按照国家或上级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实行随行就市,但要 经过省各专业外贸公司批准。 出口商品调拨价,按照一定计算程序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但须经主管业务上级审批后执行。 有的品种实行固定调拨价,有的品种实行购价加固定经营费的办法。 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价是外贸统计的不变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价标准计算。 包装物料、原材料、扶持生产物资等内销价,按照低进低出、高进高出、加管理费3—5%,不赔 并略有盈余的原则定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