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物价管理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枣庄物资系统的物价管理,自1960年至1985年,大致经过了两个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为前阶段,称原定价。三中全会以后为现阶段,称现行价。 原定价 1963年,全国物资系统开始搞按经济区划,上下实行人、财、物三垂直领导,财务统管。 国家物资部和省物资厅对全省各级物资部门作价和收费有明确规定。 1、收费标准的原则:“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2、进货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3、供应价格:出厂价+进货费+管理费。 4、收取管理费标准:金属材料2.5%,机电产品1.8%,木材3%,建筑材料3%,化工产品2%,轻 工产品3%;1966年增加银行贷款利息1%。 5、进货费核批权限:根据资源产地,按物资大类加权平衡计算,经省厅批准执行。 6、“四不”管理方式:不付流动资金利息,不负责贷款利息的上缴,不承担经营亏损的弥补, 不承担上交利润任务。 7、经营原则:以收抵支,略有盈余。 现行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部门在价格上执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价格主要有 三种形式。 1、计划供应价:出厂价+定额进货费+管理费+利息。 2、内部调拨价:供应价-供应价×倒扣费用率。 3、市场价:随行就市,双方议定。为平抑物价,要略低于当地市场价。 另外,协作串换的紧缺物资,也可双方协商互惠立价。同时对于积压滞销物资也可大幅度下浮处 理。总之,利用价值规律的杠杆,采取不同形式,达到搞活市场,促进生产和建设的目的。 由于各专业性质不同,各类物资的计价方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