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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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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回收处理
购进对已报废的机电产品、设备、老旧汽车和锅炉,由报废单位持批准报废手续和品种登记表, 连同实物送交市金属回收公司,经回收部门清点对照无误后,出示回收证明。1984年前,对废旧金属 以每吨85元付出残值。1985年初,在国家废金属提价后,每吨按170元付残值,其中汽车每吨倒扣解体 费10%,即每吨付153元残值。 按照国家分配计划收购企、事业单位的废钢铁。1984年前,平均每吨100元计价,废钢丝绳及轻薄 料一般每吨按10—45元收购。1985年,废钢铁的收购价平均每吨170元,铁屑及轻薄料一般每吨按90元 计价,或以质论价。是年,全市收购废旧金属377万元。 销售根据废金属先利用后回炉的管理原则,对已报废的机电产品、设备和汽车,经过挑选解体和 鉴定,能利用的部分,按照规定定出价格,送门市部零售。各单位按计划上交的废钢铁,对能利用部 分,送门市部零售,不能利用的则组织火车、汽车等就地发运到指定钢厂,对零散量少的,一般拉回 单位,集中发运到钢厂。出售价按国家等级标准和价格结算,平均价每吨135元。1985年,全市废旧金 属销售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