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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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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粮食供应
建国前,枣庄地区城镇人口用粮垄断在私人粮行和大粮户手中,城镇居民用粮无任何计划、标准。 1939年初,中兴煤矿公司对本矿职员、里工实行粮食配给制,每人每月配给44斤装面粉一袋,在 发劳薪时作价扣款。1940年,煤矿对零工、外工也实行了粮食配给,但粮种、粮色因人而异。职员、 矿警每人每月配给面粉一袋,大米20斤。里工、零工按劳工天数计算,20班以上者发全月粮,配给面 粉一袋。20班以下者减半。外工每下井一班配给2斤粮。粮种有高粱、花脸豆、兴亚粉(即高粱米、 花生壳合成粉)。后因面粉短缺,里工、零工改为配给红粮。 1940年,枣庄地区的解放区实行了统筹统支制度。粮秣开支标准为主力部队、地方基干民兵团、 学校每人每天二斤半粮。县以下武装,专署以上党、政机关和团体每人每天二斤粮。枣庄地区北庄, 张庄、徐庄、山亭、辛召等地,对抗日民主政权县以下党政人员的供应方式,起初为吃粮开条交群众 为据,凭条兑粮,亦可顶抵公粮。尔后逐渐改为就餐凭抗日民主县政府发给的“餐证”。每日两餐, 就餐方式分集体伙食与群众搭伙两种。集体伙食每餐证折粮15.5两(每斤为16两制)。同群众搭伙为 每餐证折粮19两(包括柴、盐等折粮)。 1948年至1952年,枣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委托粮食部门对党、政机关人员实行供给供应,粮食由 县政府财粮科按月拨给。供给标准为每人每月原粮60斤。城镇居民和行业用粮,大部分依靠私人粮行 和贸易市场自行调剂。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枣庄地区各级粮食部门根据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和工商 行业务工种劳动强度, 制定了粮食计划供应标准。 机关团体、医院、学校粮食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 39.6斤;铁路员工粮食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45斤;伤病员及住机关常期休养病员每人每月35斤;中等 以上学校学生每人每月46斤;劳改犯人每人每月46斤;随机关的家属每人每月33.12斤;城镇非农业人 口每人每月30斤;六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18斤。驻军及地方武装(包括荣军学校、军训班、后方留守 处,公安大队、武装部)按实需计划供给。街道居民起初凭户口簿到驻地粮站购粮。1954年2月按户发 给购粮证,每三个月核填一次供应量。集体单位由各用粮单位按月编造用粮计划。对饮食业用户,由 驻地工商联统一编造计划,按月定量供应。峄县原有饮食业户2215户,1954年缩减至625户,曾一度出 现流动人员就餐紧张的情况。同年7月,枣庄地区对饮食业粮食供应又适当放宽,饮食业户增至1068户。 1954年,滕县饮食业户缩减后仅有215户,1955年又增至1104户,全县年供应粮食564万斤。1955年,枣庄 地区对私营饮食业户实行了定点、定时、定量、定质的“四定”管理。饮食业户分城镇饮食业户、乡 村饮食业户两类,每户每月粮食定量为600斤和450斤。对电讯、勘探、长途运输队、流动性艺术团体 外出工作时,由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外出人数、时间、需粮数量编造用粮计划,凭流动人口购粮证, 按当地粮种比例供给。对有特殊情况吃冒的集体单位,还可适当补给。全市在实行城镇粮食计划供应 的同时,取缔粮商粮贩,并规定集体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市场购粮。 1955年8月,枣庄地区各区、县均由粮食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联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组成“以人定 量办公室”,实施《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细则》。各级粮食部门组织力量,对非农业人口逐户、逐人登 记, 进行人口、工种、年龄核实,澄清造册,最后发证供应粮食。发证工作于1955年底结束。共发证 17550户(证),有非农业人口99042人,每月定量供应425万斤。1956年,城镇粮食销售总量为9794万斤。 随着煤炭工业迅速发展,枣庄地区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也得到较快发展。1957年,枣庄地区非农业 人口已达175290人,城镇粮食总销售量为13349万斤。同年8月,枣庄地区对县级干部、职员原粮食定量 33斤改为30斤,区级干部,职员原粮食定量36斤改为34斤,对工、矿区的工人,根据不同工种定量, 每人每月节约二斤粮。是年,峄县有干部、职工30243人,每月节约粮食62125斤。当时,滕县规定每 名职工每月节约二斤粮,时间至1958年6月,7月又恢复至原供应标准。 1958年,在“以钢为纲”的方针指导下,从上海、菏泽、金乡等外县、市调集大批人力来枣庄地 区开矿挖煤、采石炼铁。仅枣庄矿区一带,原有非农业人口87000余人,猛增至40万之众,粮食日供应 量由13万斤增加到75万斤。全年粮食销售总量为36517万斤,其中城镇粮食销售达到26969万斤。 1959年,全市出现粮食紧张。随之发生连年自然灾害,灾情严重,农村口粮偏低,缺粮甚多。为 节约用粮支援灾区安全度荒,全市各级粮食部门对城镇粮食供应加强了管理。适当下调非农业人口的 粮食定量标准,减少了部分补助项目。检查、堵塞了不合理的供应漏洞,多次进行供应整顿,核实人 口, 工种定量, 压缩城镇销售量。 1959年7月, 峄县整顿前月底人口为160144人, 月定量供应粮食 6565904斤,平均粮食定量水平为41斤。经过整顿后,实有城镇人口148119人,月定量供应粮食6032556斤, 平均定量水平为40.25斤。除正常迁出迁入抵销减少9876人外,每月减少不合理的粮食供应85000斤。 1960年,全市普遍进行了核实人口、核实工种、核实定量的“三核”工作。粮食部门对市区、厂 矿企业、机关、学校等319个单位,438个食堂和16963户城镇居民共190524人进行核查。共查出虚报人口 每月冒领粮食17万斤,浮报工种每月冒领粮食21万斤。1至8月份全市已冒领粮食301万斤,经检查退回 65万斤。虚报冒领尤以煤矿、运输队、钢铁部门和社办企业较为严重。由于粮食部门控制不严,一些 单位部分工人回家不归、工种变动后定量标准只上调不下调,造成虚报冒领。是年,全市非农业人口 总计为175780人,月定量总粮数728万斤,平均定量水平39.2斤。 1961年至1962年,由于粮食供应紧张,因而供应方式是随收、随定、随加工、随供应,基本上没 有粮食库存。粮食供应品种单调,细粮比例少,粗粮诸如红粮、瓜干较多。这一期间,城镇居民粮食 供应标准调整频繁。 1962年至1963年,全市积极贯彻执行“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部分应时而生、毫无效益 的单位下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超编、浮闲人员精减下放,支援农业生产。一年间,全市共精简 下放84068人,每月减少供应粮食323万斤。1963年底,市成立“双核”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与较大 的企业单位亦成立组织,结合“五反”运动进行“双核”工作。集体单位将人事、工资、工种、户口、 粮食供应五个方面的资料进行核对,组织讨论,张榜公布名单。街道居民,以组为单位将户口人数、 实有人数、吃粮人数三头对案,核实年龄、登门见人。对饮食、糕点、豆腐业,全面严格实行凭票供 应制度。同时决定从1964年1月1日起,对生第四胎的产妇不再给予粮油供应。 1965年,经过逐步调整,枣庄市恢复原粮食定量标准。与全省比较,枣庄粮食定量标准较低;与 毗邻省比较,枣庄市粮食定量标准也比较低。随着农业生产的增长,从5月份起,全市相应调整了城 镇居民粮食定量标准。 1970年,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确定从10月1日起,枣庄市执行济南市粮食定量供应标 准。1971年,全省工种等级划分和粮食定量标准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枣庄市从10月1日起执行新的粮 食定量标准。是年,全市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达到9600万斤。 1976年,全市粮食部门在城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中逐步推广了辽宁省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实行 “两交、三到、两结合”。即向职工交粮食政策,交定量标准;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粮食到 班组,粮食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新的粮食供应政 策具体规定职工的粮食定量标准基本口粮为30斤,工种补差粮按月补发,工种指标粮,暂定一年核定 一次。 1978年,滕县在推广旅大市粮食供应经验的同时,对工商行业用粮、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进 行了核实。全县清核了65个单位,原全县非农业人口每月供应粮食700868斤,核实后为693630斤,一年 减少不合理的粮食销售86000斤。对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核定了4个街道办事处、38个居委会,计6516户、 15840人。核出不合格规定的小儿安户33人,改名换姓顶非农业人口的4人,入伍、死亡、逮捕法办不 注销粮食的179人,冒领套购的30人,共查出不合理供应粮食48178斤、食油2353斤。 1985年,全市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共达12063万斤。